论我国女职工产假待遇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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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0年4月28日,国务院以第169号令公布施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规定了女职工产假待遇制度,对于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该统一细化产前掺假的安排,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扩大享受产假待遇对象的范围包括男性陪护假。
  关键词:女职工;产假;生育经贴;产假待遇
  产假,顾名思义,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在当今社会,女性职工不仅仅担负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责任,同时还承担着人类自身繁衍生息的社会责任。关爱女性职工,特别是关爱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职工,不再简简单单是一个社会道德要求,更是一个法律义务。所以,女性职工产假待遇制度对于女性职工自身的身心健康,对于下一代健康茁壮的成长,对于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010年4月28日,国务院以第169号令公布施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规定了女职工产假待遇制度。该部行政法规的出台对于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在此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女性职工产假待遇制度进行探讨。
  一、有关对女性职工产假待遇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
  1.国际公约
  1919年国际劳动组织成立后,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劳动公约和相关建议书,其中,涉及女性职工产假待遇的公约主要是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83号公约)。该公约第4条第1项明确规定产假为不少于14周即98天。第4条第4项规定对女性职工产后必须要有六周即42天的强制性休假。同时,该公约第5条规定了发放津贴以及发放津贴的标准。
  2.国内立法
  在我国涉及女性职工产假待遇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问题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国内涉及女性职工产假待遇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比国际公约规定的内容多而且更为详细,但是,这是否就意味这女性职工产假待遇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现实中女性职工产假待遇还面临这一些不足。
  二、我国女性职工产假待遇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
  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其中之一就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这部行政法规中关于产假待遇的规范主要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并参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的生育保险规定而制定。那么,这部被誉为“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1.37亿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高度重视、保护和殷切关怀,更是党中央国务院送给全国女性职工的一份厚礼”的行政法规,还存在着一下一些不足。
  1.女职工产前产假如何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里的“产前可以休息15天”中的“可以”,只是说你具备了做某事的资格,使其成为你的一种选择,你可以把98天的产假期分为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83天。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孕妇可能提前或者推迟生产。若是提前生产,可将不足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使产假总天数为98天即可。若推迟生产,产假天数是不是还是要执行产前假和产后假总天数98天不变?那超出98天部分的天数,如何处理?是按照事假还是病假?
  2.女职工产假待遇中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生育津贴的标准,从国际惯例来看,生育津贴补助的标准一般是按照女性职工产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上,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实际上减少了部分女性职工的产假工资,特别是部分高收入女性职工的产假工资。
  3.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男性陪护假依然未能写入规定
  《女职工劳動保护规定》忽视了男性陪护假期的需求,未予以采纳规定,对于时代的呼声来说,这是一种遗憾。
  三、完善我国女职工产假待遇制度的建议
  1.及时制定行政规章,明确女性职工产前假产假的安排应由职工自由选择,超出法定产假98天天数的处理意见
  及时制定行政规章,明确女性职工产前产假的安排应由职工自行安排。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注明的预产期作为产前假和产后假的分界线,产前假在15天之内具体休假多少天,应由职工自由选择,产前和产后休假总天数不超过98天。超过98天部分的天数按照病假处理,如果明细化了以上内容,对于女性职工来说比较公平,又能避免实践操作中的分歧,实现执法尺度的统一。
  2.确定女性职工产假待遇中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是不同的。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对生育期间的女性职工应实行同等、均衡保护,有利于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转,生育津贴应设定一种最低标准即生育津贴最低标准要高于统筹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这样能更好地保障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的康复和基本生活需要。
  3.及时出台男性陪护假,以保证父母分担育儿责任和促进性别平等,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我国在1980年已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序言中规定“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增设男性陪护假,作为贯彻男女平等国策的一项具体举措,以保证父母分担育儿责任和促进性别平等,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倡导的以人为本理念,亦将成为我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一大亮点。
  四、结语
  在正值发展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和其他社会问题一样,女性职工产假待遇制度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只有建立健全完善、全面的生育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女性职工地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1]桂生主编.《劳动人事正争议案例选编》.中国民航出版社,2012年版.
  [2]李薇薇.《反歧视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作者简介:
  曹雅婷(1989—)女,河北沧州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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