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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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致命”的侧坐
  黄莉(化名)说,如果回到那一天,如果她们更谨慎些,这起令人痛心的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
  然而,世上没有如果。
  2016年,重庆市某高校附近发生一起学生搭乘自行车意外摔亡事件。事发当日是11月的一个周末,学生黄莉、甄艳(化名)等五名女生相约到校外游玩,到某自行车租赁行租了三辆自行车。
  甄艳不会骑车,原本要搭另一人的车,但那人叫黄莉载她,黄莉并未拒绝,于是黄、甄同坐一辆自行车,由黄莉驾驶。
  租车行前面是一段下坡路,其他同伴提醒甄艳应注意安全,步行完坡道后再搭乘,但二人游兴正浓,迫不及待便溜车下坡。
  “甄艳侧坐在后座,出发前我曾提醒她抱紧我。先感觉她把我的腰抱得很紧,但滑了一段距离后感觉她的手松了。一瞬间,我就听到‘咚’的一声……”黄莉回忆。
  與此同时,在租车行门口准备出发的三人也听见了声响。待她们不约而同看向声音发出的方向时,甄艳已经躺倒在路面上,双眼紧闭。
  救护车呼啸而来,然后甄艳的父母哭着赶来。医院急诊室的灯还亮着,甄艳的父母焦急而悲伤。
  “到底怎么回事?为什么你们都好好的,她出事了?”甄艳的母亲情绪失控,大声问和甄艳一同出游的四名女生。
  “不知道,我们都没有看到她是怎么摔下车的。”年轻的女孩们止不住浑身颤抖。
  甄艳持续昏迷。医生说,她遭受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肺挫伤,抢救后最好的结果也是植物人。在事发后第二十五天,甄艳不幸身亡。
  “是你们害死了我女儿!”甄艳去世当日,其父母撕心裂肺的恸哭在医院走廊里回荡。
  不久,这对悲伤的父母将与甄艳一起出游的四人以及租车行老板邱正(化名)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846157.7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笔巨额赔偿从天而降,黄莉、邱正等人都大呼冤枉。
  在法庭上,黄莉辩称自己并无过错,“甄艳是自愿搭乘我骑的车,且是主动采取侧坐这一不安全的姿势搭车,车在下坡路上轻微的晃动和颠簸都可能成为她坠车的原因。她自己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对于她的意外身亡,我也感到很痛心。住院期间,由我垫付的12000元医药费,可作为给死者家属的人道主义补偿。如果本案认定我应承担责任,那么结伴同行并要求我载甄艳的同学对我承担的责任要进行分担。”
  其余三名女生则辩称,当时出去游玩都是自愿的,没有人组织,且她们与受害人甄艳没有直接身体接触。事发后也第一时间拨打了120。三人认为,原告将她们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人告上法院不适格。“我们只是在场证人。”三位女生认为。
  “我女儿就是跟你们一起出去发生的意外,你们怎么没有责任?黄莉,我女儿就是搭你的车摔死的,你责任最大,你把女儿还给我!”法庭上,甄艳母亲一时情绪激动。
  黄莉在陈述中还说,“在发现甄艳摔下车后我捏了刹车,但自行车不是立即停下,而是继续向前滑行,感觉刹车有点不灵。”她辩称,自行车出租行经营者没有尽到自行车安全管理维护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车行老板、被告邱正则辩称,“租车时签订了租赁协议,车辆租出后的使用权归租赁人,对发生的意外我没有责任。”邱正还称,事发后他已经赶往医院看望,并且他只是一个创业的在读学生,根本没有能力支付那样一大笔赔偿费。
  “你出租的自行车有问题,你还敢说没有责任!”甄艳父母愤而起身……
  而在甄艳住院抢救期间,事发地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已委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甄艳搭乘的自行车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该车后轮车闸性能有效;前轮车闸性能差。
  对于检验结果,邱正向法官解释,前轮车闸性能并非差,而是他特意调松的,以避免紧急刹时出现“前滚翻”的情况。
  一时之间,法庭上原告、被告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判决
  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每一名原告、被告都感觉祸从天降。法院究竟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甄艳父母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甄艳等五人在周末相约租赁自行车骑行出游,属于大学生的正常人际交往活动,有助于促进同学之间的感情沟通,增强同窗之谊。良好健康的人际关系有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对此事不应作负面评价。租骑自行车对黄莉来说,符合其作为已年满十六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水平,未有不当。邱正作为在校大学生,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食其力、自力更生,值得肯定。甄艳坠车身亡实非各方所愿,令人扼腕。
  然而原告的合法权利亦受法律保护。甄艳坠亡所乘坐车辆前轮车闸经公安机关鉴定为性能差。邱正作为租车行的经营者,对其出租的车辆未尽到审慎检查注意义务,对甄艳坠车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事发时黄莉作为未成年人,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在下坡滑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对甄艳坠车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甄艳在事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搭乘黄莉骑行的自行车存在的风险应有清醒认知,且在自行车下坡滑行过程中采用侧坐这一危险度较高的坐姿,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甄艳承担主要责任,邱正、黄莉承担次要责任,判决由原告甄艳父母承担80%的责任,被告黄莉与邱正各自承担10%的责任,即被告邱正连带赔偿原告74195.78元;被告黄莉已垫付12000元医疗费,故还需连带赔偿原告62195.78元。
  支招
  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不能载人
  朋友相约出游,每个参与者都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租赁自行车游玩,更应特别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所以骑行自行车时应当注意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而在骑自行车载人时,后座上的乘坐人员应采取更为安全的面向行车方向的跨坐坐姿,并双手扶紧物体帮助稳定身体,切忌一时兴起松开双手做出挥手欢呼等动作,以免发生坠地危险。
  对于经营者,应充分注意经营所使用的相关物品的安全性,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要因贪图便利或麻痹大意,忽视安全规范,最终给自己、给他人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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