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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代孕问题中本国法院往往以外国裁判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外国法院承认父母子女身份的判决。这种做法有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嫌疑,也不符合“最大保护儿童利益”的要求。因此,应当在跨国代孕问题中对公共秩序的适用予以限制;同时,应当对意愿父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严厉禁止商业代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