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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学不断进步,视听技术逐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视听技术以其独有的优越性使得许多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被更多的人认知和保存,记录并呈现了犯罪的事实与过程,为司法部门证据的搜集提供了帮助。因此,视听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值得探讨。
关键词:视听技术;司法实践;证据搜集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47-01
一、视听技术的概念及特征
1.视听技术的概念。
视听技术是一种现代化技术手段,主要以录音、录像呈现出声音、形象,并将信息存储在计算机或设备当中。在司法实践中,视听技术主要作用是搜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视听技术是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是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2.视听技术搜集证据的特征。
视听技术搜集的证据也必须具有所有证据所具备的的共同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除了这些共同特征以外,还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依赖性。视听技术搜集证据主要以声音、图像、影像等形态反应,因此,视听技术搜集的证据必须有一定的物质载体,不能独立存在。
(2)高效性。视听技术所使用的载体不但具有存储量大、内容丰富的特点,而且具有体积小、便于携带等优点,还可以重复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部门的办案效率。
(3)直观性。视听技术搜集的证据都是以声音、图像、影像的形态呈现,因此,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很容易还原犯罪过程,有利于司法部门对案件的判断。
二、视听技术搜集资料的种类
视听技术搜集资料是利用现代化视听技术获取的犯罪证据,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部门经常采用的搜集证据的途径之一。视听技术搜集的证据能够更加清楚、完整的记录犯罪的过程与真实情况。根据不同的科技水平以及应用,可以把视听技术所搜集的资料分为以下两种个类型:
1.录像。
录像就是视听技术下的“视”。录像资料的搜集不单单是指录像机中获取的资料,也包括了照相机、摄像机等。录像资料作为视听技术下获取资料的主要途径,能够更加真实的反应事件发生的过程。根据实际的需要,在使用摄像机获取影像资料时常常配备录音设备,在记录图像的勇士记录声音,,然后经过播放,还原资料现场的影像,有利于更加全面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录像证据是通过摄像机和录像带制作的,可以任意的简介、编辑、删除、更改等,极有可能出现伪造、篡改证据,混淆司法人员的视听,因此,司法人员在使用录像资料时一定要正确判断,辨别真伪。
2.录音。
录音就是视听技术下的“听”。就是利用录音设备记录相关的声音,包括演说、谈话、电话对话等,然后通过一定设备将录音播放重现,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录音证据不但能够通过语言本身来证明案情事实,也能通过声音的物理特征来反应案情的真相。每个人的声音都有特有的特点,经过熟悉人的辨认很容易得出结果,即使当事人不承认录音内容,也可以通过先进的声音音频谱分析仪进行辨认,具有非常强的证明力。
3.视听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标准。
视听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主要是搜集资料证据。而视听资料证据的调查搜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执法人员或者律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我国法律赋予了执法机关相应的权力,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通过试听技术获取相关证据。根据国家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职权,在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视听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了实行举证责任,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视听资料”。
按照我国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可以在采取监听或者监视措施过程中制作视听资料。律师在出示证件、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制作录音、录像资料。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制作视听资料证据,司法机关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在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利用秘密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监听、监视取得犯罪证据,已成为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手段,但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此必须严格加以限制,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方可使用。
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就视听技术获取的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没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标准。司法机关在使用视听技术获取资料证据是一定要注意不能用犯罪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或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的,这些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结论
总之,视听技术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实践的工作效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独立出来。视听技术的应用,不仅为庭审公诉增加了一种新的有力的举证方式,而且以其独有的特性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2]岳国民,浅谈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的若干问题,法学论文网 ,2013。
[3]郭美松,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 现代法学,2013。
[4]张永明,《论视听资料证据》,《政法论丛》,2012。
[5]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
武益全(1974-4),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市。职称:初级。研究方向:视听技术研究。
关键词:视听技术;司法实践;证据搜集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47-01
一、视听技术的概念及特征
1.视听技术的概念。
视听技术是一种现代化技术手段,主要以录音、录像呈现出声音、形象,并将信息存储在计算机或设备当中。在司法实践中,视听技术主要作用是搜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视听技术是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是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2.视听技术搜集证据的特征。
视听技术搜集的证据也必须具有所有证据所具备的的共同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除了这些共同特征以外,还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依赖性。视听技术搜集证据主要以声音、图像、影像等形态反应,因此,视听技术搜集的证据必须有一定的物质载体,不能独立存在。
(2)高效性。视听技术所使用的载体不但具有存储量大、内容丰富的特点,而且具有体积小、便于携带等优点,还可以重复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部门的办案效率。
(3)直观性。视听技术搜集的证据都是以声音、图像、影像的形态呈现,因此,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很容易还原犯罪过程,有利于司法部门对案件的判断。
二、视听技术搜集资料的种类
视听技术搜集资料是利用现代化视听技术获取的犯罪证据,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部门经常采用的搜集证据的途径之一。视听技术搜集的证据能够更加清楚、完整的记录犯罪的过程与真实情况。根据不同的科技水平以及应用,可以把视听技术所搜集的资料分为以下两种个类型:
1.录像。
录像就是视听技术下的“视”。录像资料的搜集不单单是指录像机中获取的资料,也包括了照相机、摄像机等。录像资料作为视听技术下获取资料的主要途径,能够更加真实的反应事件发生的过程。根据实际的需要,在使用摄像机获取影像资料时常常配备录音设备,在记录图像的勇士记录声音,,然后经过播放,还原资料现场的影像,有利于更加全面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录像证据是通过摄像机和录像带制作的,可以任意的简介、编辑、删除、更改等,极有可能出现伪造、篡改证据,混淆司法人员的视听,因此,司法人员在使用录像资料时一定要正确判断,辨别真伪。
2.录音。
录音就是视听技术下的“听”。就是利用录音设备记录相关的声音,包括演说、谈话、电话对话等,然后通过一定设备将录音播放重现,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录音证据不但能够通过语言本身来证明案情事实,也能通过声音的物理特征来反应案情的真相。每个人的声音都有特有的特点,经过熟悉人的辨认很容易得出结果,即使当事人不承认录音内容,也可以通过先进的声音音频谱分析仪进行辨认,具有非常强的证明力。
3.视听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标准。
视听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主要是搜集资料证据。而视听资料证据的调查搜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执法人员或者律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我国法律赋予了执法机关相应的权力,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通过试听技术获取相关证据。根据国家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职权,在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视听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了实行举证责任,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视听资料”。
按照我国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可以在采取监听或者监视措施过程中制作视听资料。律师在出示证件、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制作录音、录像资料。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制作视听资料证据,司法机关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在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利用秘密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监听、监视取得犯罪证据,已成为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手段,但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此必须严格加以限制,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方可使用。
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就视听技术获取的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没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标准。司法机关在使用视听技术获取资料证据是一定要注意不能用犯罪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或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的,这些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结论
总之,视听技术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实践的工作效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独立出来。视听技术的应用,不仅为庭审公诉增加了一种新的有力的举证方式,而且以其独有的特性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2]岳国民,浅谈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的若干问题,法学论文网 ,2013。
[3]郭美松,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 现代法学,2013。
[4]张永明,《论视听资料证据》,《政法论丛》,2012。
[5]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
武益全(1974-4),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市。职称:初级。研究方向:视听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