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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以“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媒体称之为“分权、限权”的此类探索,之前多地也进行过,均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上又迈出了一步。
“执行难”是“老大难”。网友在“赞”的同时,担心《规定》执行荒腔走板。根据自己意愿“选择性”执行是明目张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通执行,则是“智慧”的选项。如,《规定》要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上五项事项时,党政主要领导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后末位表态,集体讨论情况要记录并存档备案。但如果主要领导在讨论决定前加强“沟通酝酿”,“面授机宜”、“打招呼”、“吹风”,让其他有关领导“心领神会”、达成默契,还是可以不着痕迹地实现权力寻租、利益均沾。当然,不断地通过“否定之否定”,追问制度是否还有漏洞并修补完善,不在话下,但这样循环往复地推敲下去,就会发现,好像怎么修补都难以确保万无一失、完美无瑕,而现实生活又在变动之中。因此,一方面每一项制度都要不断密织“关”权力的“笼子”;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制度都有完善空间,如果“单打独斗”效果都有限,所以各项制度要不断增强关联性和耦合性,“笼笼相连”,“层层大笼套小笼”,“编织”一个严密合缝、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大笼子”,制度之间就会互补互促,弥补各自漏洞,产生“1+1>2”的效果。如,分权、限权所针对的“大权独揽”,是民主集中制执行走偏导致的。不断加大内外部监督,提高透明度,就会产生“倒逼”效应。“倒逼”与主动作为相结合,就会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分权限权等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遏制“花架子”。
分权、限权,解决政府越位问题的“减权”,解决政府不到位问题而采取的“加责(任)”措施等都是手段,目的应是让授权者“控权”。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终的控权者应该是人民,也必须是人民。比如,制度执行能否确保实效,关键是问责是否刚性到位。但如果对执行的问责不力怎么办?当然要问责“问责不力者”,但问责“问责不力者”仍然“不力”呢……沿着权力授受流程追问下去,就会发现“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最终由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依法治国轨道上“控权”,才能构成防止权力异化的最坚固“笼子”,防止不受监督的权力滋生蔓延人性之恶,使其张牙舞爪。为了防止层层授权导致权力运行淡出授权者的视野,要从授权最初环节,从人大代表和党代表选举工作开始研判排查,明确权力层层控制的程序途径,让人民最终真正把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时要把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放在重要位置,否则以上努力也难以取得真正成效。
建议“编织”“制度的笼子”时注意两点:第一,无论“编织”“大笼子”还是“小笼子”,都要落实牢牢树立人民“控权”理念,切实贯彻群众路线,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提高透明度,促进权力规范运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科学、合理、有效率运作。第二,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构建完善对权力产生、运行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主要是从权力、权利、程序、法制等各方面制约权力,通过党、人大、“一府两院”和社会等各类主体监督权力。首先要把这个“大笼子”的草图更好地勾勒出来,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增强制度制定的科学性和互相之间的协调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府两院”面前,是“授权者”,在选民、人大代表面前则是“受权者”。为提高自身和“一府两院”权力运作的规范性实效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重点围绕选举、人事任免,研究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的有效途径,畅通选民监督代表、选民和代表监督人大常委会的渠道,让人民“控权”更好落到实处,更充分地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应有之义和优越性。
“执行难”是“老大难”。网友在“赞”的同时,担心《规定》执行荒腔走板。根据自己意愿“选择性”执行是明目张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通执行,则是“智慧”的选项。如,《规定》要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上五项事项时,党政主要领导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后末位表态,集体讨论情况要记录并存档备案。但如果主要领导在讨论决定前加强“沟通酝酿”,“面授机宜”、“打招呼”、“吹风”,让其他有关领导“心领神会”、达成默契,还是可以不着痕迹地实现权力寻租、利益均沾。当然,不断地通过“否定之否定”,追问制度是否还有漏洞并修补完善,不在话下,但这样循环往复地推敲下去,就会发现,好像怎么修补都难以确保万无一失、完美无瑕,而现实生活又在变动之中。因此,一方面每一项制度都要不断密织“关”权力的“笼子”;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制度都有完善空间,如果“单打独斗”效果都有限,所以各项制度要不断增强关联性和耦合性,“笼笼相连”,“层层大笼套小笼”,“编织”一个严密合缝、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大笼子”,制度之间就会互补互促,弥补各自漏洞,产生“1+1>2”的效果。如,分权、限权所针对的“大权独揽”,是民主集中制执行走偏导致的。不断加大内外部监督,提高透明度,就会产生“倒逼”效应。“倒逼”与主动作为相结合,就会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分权限权等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遏制“花架子”。
分权、限权,解决政府越位问题的“减权”,解决政府不到位问题而采取的“加责(任)”措施等都是手段,目的应是让授权者“控权”。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终的控权者应该是人民,也必须是人民。比如,制度执行能否确保实效,关键是问责是否刚性到位。但如果对执行的问责不力怎么办?当然要问责“问责不力者”,但问责“问责不力者”仍然“不力”呢……沿着权力授受流程追问下去,就会发现“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最终由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依法治国轨道上“控权”,才能构成防止权力异化的最坚固“笼子”,防止不受监督的权力滋生蔓延人性之恶,使其张牙舞爪。为了防止层层授权导致权力运行淡出授权者的视野,要从授权最初环节,从人大代表和党代表选举工作开始研判排查,明确权力层层控制的程序途径,让人民最终真正把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时要把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放在重要位置,否则以上努力也难以取得真正成效。
建议“编织”“制度的笼子”时注意两点:第一,无论“编织”“大笼子”还是“小笼子”,都要落实牢牢树立人民“控权”理念,切实贯彻群众路线,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提高透明度,促进权力规范运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科学、合理、有效率运作。第二,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构建完善对权力产生、运行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主要是从权力、权利、程序、法制等各方面制约权力,通过党、人大、“一府两院”和社会等各类主体监督权力。首先要把这个“大笼子”的草图更好地勾勒出来,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增强制度制定的科学性和互相之间的协调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府两院”面前,是“授权者”,在选民、人大代表面前则是“受权者”。为提高自身和“一府两院”权力运作的规范性实效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重点围绕选举、人事任免,研究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的有效途径,畅通选民监督代表、选民和代表监督人大常委会的渠道,让人民“控权”更好落到实处,更充分地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应有之义和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