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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史学的主流是描述性的,它以史料的考证为根本,而80年代中期以来兴起一种解释性的法史学,它以对历史的学理分析和文化阐释为特征,二者共同构成我国法史研究的新格局。大致而言,前者指向历史的现象世界,是一种客观性考察,它实质上是一种“发现”,其价值主要是学术性的;后者指向历史的根源世界和意义世界,是一种主体性的“理解”,它实质上是一种“创造”,其价值主要是文化性的和社会性的。在当前,两派学者之间存在种种风格差异,需要相互尊重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