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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程序的法理基础和制度设计不同于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讼继受苏联法学理论,形成了"重心前置"的刑事责任——审查模式。域外主要国家均已在形式或者实质上放弃立案的关口功能,而形成了"重心后置"的犯罪线索——发动模式。监察程序在内部控权模式下形成了立案——调查机制,通过严格的层次性结构与预职能分设制约形成了程序控权。立案——调查机制是一种不同于既有制度的权力控制与运行机制,在控制权力的同时保证了程序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