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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10月、12月,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和《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及时转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5年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上述四件法规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四件法规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2014年10月、12月,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和《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及时转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5年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上述四件法规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四件法规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