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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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公布了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这一结果是在对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期间发生的儿童保护事件、政策等进行系统梳理后,经未成年人保护专家评选后最终确定的。
  该评选活动自2010年起已开展四年,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关注,并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此次评选出的十大事件包括了“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拷问当前儿童保护制度”“陕西富平产科医生贩婴案折射‘社会病’”“西安幼儿园私自给幼儿服用处方药暴露安全监管缺位”等具有影响力、能体现中国儿童保护工作发展需求和趋势的事件以及政策。
  此次评选出的十大事件分别为:
  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拷问当前儿童保护制度
  2013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单元楼内,年仅3岁和1岁的两名幼童被发现饿死家中。据媒体调查,这两名幼童曾因饥饿而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趴到马桶上吃粪便充饥。而她们的父亲正因吸毒服刑,母亲乐燕也有吸毒史,事发时下落不明。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两女童的母亲乐燕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明知两被害人无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2013年4月底至6月21日案发未曾回家。审理后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同许多孩子被父母长期虐待致死致残案件一样,再一次引发我们对儿童法律保护困境的深思,为什么监护人侵害儿童权利的案件会屡屡发生,为什么喧嚣过后归于平静甚至麻木,直至下个案件再次发生。这个案件暴露的是儿童法律保护领域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儿童保护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对监护人的支持、监督和干预制度。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如何监督父母的行为,并对不当行为给予及时干预,已成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民政部门正在开展的社会保护试点也力图解决这一问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要求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的联动衔接机制,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和干预机制,并统筹整合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力量和资源,逐步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希望试点工作能够积极探索,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有效保护提供宝贵经验。
  陕西富平产科医生贩婴案折射“社会病”
  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副主任张淑侠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之间,先后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的治疗,并交由她来帮忙处理婴儿。张淑侠将董某、王某等人所生子女拐卖给他人后贩卖,从中获利一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其涉嫌拐卖婴儿共立案6起。张淑侠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缓,有关责任人因失职被判刑。
  点评:
  产科医生贩婴案发生后,在强烈谴责、严惩恶行和弥补制度监管漏洞的同时 ,更应深刻反思为什么父母轻易放弃可能病残的新生儿,为什么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屡打不绝。目前缺乏能够有效保障患病残障儿童得到持续治疗的针对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如果家庭中生了体弱或残疾的孩子,不仅不能养儿防老,还将支付大笔医疗费用,这对他们的家庭是残酷的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与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密切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买家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个案被刑事处罚的,也都是缓刑处理。收买行为不被追责,客观上纵容了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
  西安幼儿园私自给幼儿服用处方药暴露安全监管缺位
  2014年3月10日,西安市枫韵幼儿园和鸿基新城幼儿园被发现,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从2008年起开始购入处方药品违规给幼儿集体服用。不少孩子被发现存在头晕、腿疼、肚子疼等相同症状,引发众多家长的强烈不满。案发后两所幼儿园5名相关责任人以涉嫌非法行医被依法刑拘。据涉事幼儿园负责人交代,因了解到“病毒灵”可以预防感冒、增强抵抗力,为提高出勤率,减少给家长的退费,提高幼儿园的收入,因此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给幼儿服用。
  点评:
  陕西西安两所幼儿园被发现长期违规给园内儿童集体服用处方药“病毒灵”,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在强烈谴责园方受金钱驱使师德沦丧的同时,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无疑同样令人心惊,幼儿园和医药监管部门等难辞其咎。从购药到保存直到最后的服用环节居然无人监管,其“畅通无阻”的程度令人费解,凸显了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监管缺失。尽管原卫生部2010年发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人员及设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如果要在实践中切实发挥作用需要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由于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作用发挥得不够,导致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没有被有效执行。教育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有责任为孩子拉起安全的防线,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重庆10岁女孩电梯摔婴案——不处罚不等于不干预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某小区一住户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在电梯内遇原原(乳名,男,1岁)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电梯时,将原原抱起,电梯门自动关上。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电梯里对原原进行了殴打。李某陈述,她将原原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对原原实施殴打,后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坠落。因行为人李某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目前原原已度过开颅手术危险期转入普通病房,但左侧肢体尚无知觉。原原家长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点评:
  事件发生后,女孩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侦查,受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女孩在没有受到处罚的同时也没有得到任何干预和指导,无法判断其是偶发行为还是品行障碍,是心理压力导致的病态还是一种宣泄。由于无法做出评估判断,更难以有针对性地给予干预建议。   在这个事件中,不能简单地以“刑事责任年龄不够不予立案”就不了了之,也不能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干预机制的缺失导致无法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给予有效矫治、更无法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希望通过这一典型事件,推动建立完善对有暴力危险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风险评估、教育支持和行为矫治制度。
  严重伤害儿童的暴力案件成为新挑战
  在过去的一年中,严重伤害儿童的暴力案件频发,成为儿童保护工作的新挑战,有些事件甚至骇人听闻:
  2013年7月18日,河南安阳民警郭增喜从李青峰怀中抓住7个月大的女婴,高举过头扔在地上,造成女婴颅底骨折。一个月后该事件被媒体曝光,法院判决郭增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3年7月23日,在北京大兴区一公交车站,两名男子与婴儿母亲发生争执,一名男子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摔婴男子韩磊被法院判处死刑。
  2013年8月24日,山西临汾6岁男童斌斌在野外被伯母张会英挖去双眼,案发后张会英自杀。在社会爱心人士的帮助下,斌斌在深圳一家医院成功植入义眼,现已出院。
  点评:
  因为儿童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成为对社会报复泄愤者实施暴力的对象。针对儿童的极端伤害案件经常见诸报端,这反映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远未在全社会得到充分理解和自觉实践,消除针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是政府所面临的严峻考验,预防、制止和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拐卖人口转移到网络,公安部摧毁特大网络贩婴团伙
  2014年2月27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全国27个省区市统一行动,一举摧毁4个特大网络贩婴团伙,382名被拐卖婴儿得到解救,抓获犯罪嫌疑人1 094名。
  去年以来,警方发现“圆梦收养送养之家”“中国孤儿网”等4个网站涉嫌买卖婴幼儿,经查,这4个特大贩卖婴儿网络团伙由人贩子、网站管理员、买卖中介等分工明确的犯罪链条组成,嫌疑人通过设立网站、即时通讯群组、网店等方式搭建非法交易平台,组织贩卖婴幼儿。
  点评:
  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一直给予严厉打击,但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既有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也有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等方面的原因,短期内难以根除。
  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新形势和特点,例如本案暴露出的利用网络以民间收养和送养为幌子的拐卖,公安部也陆续推出一系列打拐新机制,包括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信息通报核查机制等。希望在公安机关持续严厉打击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逐步消除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
  12岁女孩被生母虐死案呼吁具有儿童视角的反家暴立法尽快出台
  2013年11月2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美慧虐待女儿小妍(化名)致死案公开宣判,李美慧犯虐待罪,考虑到其还有三个子女需要抚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3年4月27日,小妍被母亲李美慧殴打后急性腹膜炎发作,次日死亡。法医看到,女孩的四肢皮包骨头,肚子却肿大泛青。手臂上、大腿上,数个硬币大小的新伤呈鲜红溃烂状,而全身则遍布大量旧疤痕,甚至包括下体,头皮上密布着白色疤痕,像一张网,箍紧女孩的头颅。女孩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受母亲殴打后呕吐物阻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而她身上的伤痕,却是七八年累积的结果,并且长期营养不良、发育不良。尽管老师早已发现小妍受伤、精神恍惚等异常,但除了找家长,别无他法。在小妍活着的时候,长达七八年之久,却没有得到任何救援。
  点评:
  该事件中,最让人震惊的不仅是孩子被打致死的严重后果,而是在长达七八年的时间里,尽管老师、周围的人知道这件事情,但虐待的情形并没有中断。法律中没有规定儿童被监护人伤害后相关人员应当报告的义务,实践中大部分人在面对这种情形时也缺乏报警以及帮助孩子的意识和行动。在特定的社会历史以及发展背景下,整体的意识改变也许需要一段时间,但是通过完善立法、执行立法并且宣传法律本身就是改变现状的过程。
  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已经进入了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成为保护儿童免遭暴力的重要保障,法律应当体现出儿童视角,例如强制报告义务的规定是发现儿童伤害的第一道关口,只有具备发现问题的渠道才能提供进一步的干预。同时家庭暴力对儿童而言不仅是恶意造成损害后果的伤害,也包括时常发生的因为父母管教不当而实施的伤害行为,例如2014年5月20日,杭州发生女孩因抄作业被生父打死,其父被刑拘的案件;2014年3月31日,成都发生父亲8小时暴打儿子17次的案件;2014年3月18日晚,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13岁女孩逃学被父亲用钢管打死的惨剧。通过立法建立符合儿童需求和视角的反对暴力机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多部门合力预防、严惩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
  2013年9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意见》针对预防儿童被性侵犯问题,对校园日常管理工作提出细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包括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密切保持家校联系以及妥善处置中小学生性侵犯事件等。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强化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突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明确了多个关键问题的刑法适用,强调对性侵害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限制,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与救助。
  点评:
  上述两个《意见》分别从预防和惩治的角度关注儿童遭受性侵害问题。儿童防性侵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教育部等四部门的《意见》主要从加强预防性侵犯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密切家校联系、积极应对性侵犯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对做好预防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了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的《意见》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危害和特点,充分考虑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需要,鲜明体现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惩治,明确了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规定了公民尤其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报案或者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文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和对儿童有特殊职责人员的培训,提升儿童保护意识以及相关部门在实践中的积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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