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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读者郑伟来信咨询:2003年初,我姐姐代表她丈夫、儿子和与他们一起生活的父亲4人与村委会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3亩,期限为30年。2008年冬,我父亲去世。2011年8月,这13亩承包地中的8亩被乡政府征用,共获得土地补偿费15万余元。我认为,这15余万元的补偿费中,有1/4属于我父亲的遗产,应由我和姐姐共同继承,我可以主张继承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