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建设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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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疑问与重述——基层检察院建设战略定位
  
  除法律另作规定,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由基层检察机关管辖——就所处位置、管辖分工,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前沿阵地、基层检察人员是检察队伍的排头兵;80%的检察院是基层检察院。80%的检察人员身处基层,80%的案件由基层办理——就机构比重、人员比例、担负任务,基层检察院不仅是检察机关的“尖刀班”,也是“主力军”,基层检察院地位与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由于种种制约因素的存在与困扰,基层检察机关的作用远未能充分发挥,鉴于其在检察系统的要冲地位。业已影响到检察工作的整体效能发挥。为检察工作全局计,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加强势在必行。
  
  二、问题之结——基层检察院建设现状透析
  
  制约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因素,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经济的,也有文化的;既有体制的,也有思想观念的。概括起来。集中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资源配置、队伍建设与装备建设不平衡。检察资源,是检察机关赖以履行职责的要素。可分为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两种资源不可或缺。但目前的问题是,重物质资源建设,轻人力资源建设,物质资源建设超前,人力资源建设滞后。科技强检、网络化、信息化、自动化、数字化、影像化,所有这些,不可否认,大大促进了检察业务的现代化,但只要我们作为司法机关的性质没有变、只要司法作为智力活动的本质没有变,所有这些都只是辅助性、工具性的东西,没有检察人员这一人力资源的智慧、理性的专业操作的主导作用的发挥,所有的工具再先进都只是摆设。
  二是主次关系未摆正。人员待遇上存在着脑体倒挂现象。检察机关的职工个人待遇,长期以来,法警待遇高于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高于行政人员、行政人员高于业务人员。比物质待遇不如法警、技术人员,比政治待遇不如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待遇整个的居然处于最低层级,成了一个“阑尾”。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不仅业已固定下来,甚至有不断强化之势。这种脑体倒挂无疑是颠倒了主次,是重体力轻智力、重技术轻文化、重事务轻业务的错误观念在人员待遇上的集中体现。
  三是业务重心被偏移。重心日益向事务工作偏移,业务中心被不断冲淡。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乃至招商引资,维稳乃至盯防上访人员、站岗、巡逻乃至警戒、保卫任务,经常性、阶段性地被检查、被评比、被考核、人员被抽调、车辆、装备被征用,一轮轮、一拨拨、一场场,事务性工作纷至沓来、混杂反复,业务工作每每让路、总总推后。纷纷扰扰、藤绕麻缠,基层检察机关长感筋疲力尽、穷于应付。时间、精力、资源投入不断被分流、挤占,业务中心地位受到动摇。工作重心不断向事务性工作偏移。
  四是职业特色未体现。这方面,主要是行政化严重。人员身份的行政化、人员待遇的行政化,可谓是由来已久、饱受诟病的问题。长期以来,检察人员在身份上被当做行政人员看待,在待遇上被当做行政人员对待。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检察官法》以及当时的《公务员法》,对检察人员的专业性、特殊性均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尊重,检察人员只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这虽说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至少说是为今后检察官的职业化预留了伏笔,未见其利,至少也未见其害。然而,本世纪初的公务员登记,却不由分说将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虽然一时间从待遇上并不差——至少是名正言顺的公务员,但检察人员的特殊性、专业性丧失殆尽。从此“泯然众人”,这不仅从长久意义上对检察人员的职业化不利,而且当时公务员过度更是留下了许多干警遗漏登记的历史后遗症,可谓未见其利、先受其害。更为令人忧虑的是,此次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将检察机关视为行政机关从而指挥、命令更加理直气壮——既然人员都按照公务员了,机关性质不是行政机关是什么?
  五是上下体制不顺畅。条块分割、双重领导。使得机制不顺畅。双重领导,是“发挥中央主导作用、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朴素反映,往好处说是可以“左右逢源、上下得宜”,往不好处说是“左右为难、上下不通”。职务犯罪查办是检察机关的重头戏,为什么反贪案件线索少,为什么要“下乡反贪”,为什么渎职侵权案件查办难度大——立案难、查办难、处理难,难就难在“衣食父母”原本就是地方政府,基层检察机关被地方政府养着,却还要查办地方政府官员的犯罪案件,不受待见乃至屡受刁难也就不难想象了。稍微上一点级别的干部,都得向政府汇报后才能查办,这案子还怎么办?
  
  三、解决之道——基层检察院建设未来构想
  
  一是注意资源配置的平衡性。我们不能被炫目的物质现代化刺盲了双眼,而忽略了具有目的意义、本质作用的人力资源的极端重要性。必须改变那种物先人后、重物轻人、物贵人贱、舍人取物的“物质主义”态度,在不放松物质资源建设的同时,将物质配备向人力资源一定程度倾斜,将人力资源建设置于重心位置,重视人才、引进人才、选拔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爱惜人才、优待人才、使用人才。可以设置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设立高级人才基金,给予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建立特殊人才任用机制,真正能吸引来人才、留得住人才、用得好人才。
  二是注意主次关系的正置性。检察业务是一种法律执业活动,检察人员主要需要一种法律思维,这种思维离不开深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人生阅历、深刻的人性洞察甚至通达的人生感悟。它有着一种鲜明的能动性格,蕴含着复杂的价值考量,离不开精密的逻辑分析。它需要技术支撑,更需要知识支援,还需要逻辑演绎、需要经验判断、需要心灵感知、需要理性把握、需要思想指引,毋宁说需要一种智慧,这不是电脑、网络、影像可以企及的,更不是电脑、网络、影像可以取代的。检察人员不是计算机程序员、不是文秘工作者、不是IT精英、不是影像导演、不是武装人员,而是司法人员、是职业法律人、是脑力工作者、是智力活动者、是这个社会良心的守护者,现在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时候了。也只有避免了检察业务人员的边缘化,检察机关的边缘化的避免才有可能。
  三是业务重心的突出性。事务性工作对业务性工作的挤压,日益影响到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事务性工作必不可少,甚至有些也是日常之必须。不过我们必须明白,诚然事务性工作不能不做,业务性工作终究是我们的本职。我们不是也不可能是国家机构中的主角,事实上我们只是配角,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是跑龙套的、打杂的。对于分外之事,我们不能分出太多精力去做。在此方面,上级机关不仅要以身作则,要考虑基层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除非日常以及必需,应适当减少检查、评比、汇报的频率与次数。不仅如此,上级检察机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要与下级政府、人大协调好关系,减少政府的临时性、业务外任务分配与摊派,为基层检察院减负,使得基层检察院得以集中精力、人力、物力于业务工作,突出业务中心而不致重心偏移。
  四是检察职业的特殊性。检察人员不是行政人员,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这是检察工作规律、是检察职业特点决定的。按照行政人员看待,按照行政人员对待,不符合工作规律、职业特点。与行政人员主要从事事务性工作,工作性质具有日常性、常规性不同,检察人员主要从事业务性工作,工作性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所要求的知识、机能具有复杂性、高难度性的特点。检察官之所以为检察官,在于办理案件的技巧、手法的特殊性、推理、思维的专业性,品质、伦理的超乎常人性。建议检察官分出公务员之列,高于公务员对待,其晋升渠道也应与公务员分开、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而以专业能力、业内声望、工作实绩为准按照专业人员晋职、晋级,给予待遇。简言之,身份与待遇的“去行政化”“专业化”;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也不应例外。
  五是上下体制的通畅性。法律乃天下之公器,普天之下,莫非国法之地。现代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与司法行使的独立性,是一本质之显著标志。此自《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已是明证,正是法律的统一,现代民族国家得以独立。并进一步走向统一、繁荣、发达。不独法律的统一性,司法的统一性同样重要,尤其应当看到,正是司法的统一性,法律的统一性得以可能。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尚且注重法律、司法的统一性,何况我们?从物质因素考虑,当初有财力不足的制约因素,现在国家财力之充足,这方面的力不从心问题早已不复存在。实行垂直管理,由于检察机关自身党组机构的存在,在政治上也是保障的。为抵御地方的干扰,避免司法的地方化,确保司法的统一性,实行垂直领导,当其时也!
  相信只要做到资源配置的平衡性,主次关系的正置性,业务重心的突出性,检察职业的特殊性,上下体制的通畅性,基层检察院建设不仅可以走上快车道,更将取得质的飞跃,真正承担起作为检察机关“尖刀班”、“主力军”的作用,整个检察事业将翻开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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