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设立诉讼费用的标准主要应当考虑三个因素,第一,现阶段我国民众的收入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第二,不同程序所耗费的司法资源及实际支出的审判成本,第三,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自由与安全的基本权利的诉讼应当设立较低的标准.以这些标准衡量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可以看出其存在与司法实践相脱节之处:规定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过于武断,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不合理,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的三分之一收取将使督促程序的利用率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