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案件中诈骗罪说的质疑与盗窃罪说的论证

来源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i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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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的案件中,商家既是财产损失者,也是刑法上的被害人;顾客既没有产生规范意义上的认识错误,也没有基于处分意思处分财产,既非被骗者,也非被害人.该类案件取财行为的性质不属于双方沟通交往型的诈骗犯罪,无论是将案件理解为两者之间的诈骗还是三角诈骗,都面临着难以肯定基于处分意思的实行行为等障碍.二维码案件的实质内容是违反被害人本意的盗窃行为,其行为对象是商家的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肯定对占有的规范判断和对债权的观念占有,也完全可能.在对处分行为的主观要求与对占有判断的观念理解、规范理解之间,将二维码案件定性为盗窃罪既是法益侵害说更可能采用的立场,也有助于严而不厉思想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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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世纪法学复兴促成了律师职业在西欧范围内的兴起,也奠定了西方律师职业伦理的传统.这一理论体系可以分为两条主线,即律师是"骑士兼教士"以及"法官的奴仆".其中,律师是"骑士兼教士"的命题引申出了不得违背良心而辩护的原则,决定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和得体服装等.而律师是"法官的奴仆"的命题则揭示了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和律师的主从关系,律师是帮助法官发现真相的工具.因此,律师应当仅仅陈述真相,不得以烦冗的讼词干扰法官判断,且必须具备得体的行为和情感.1274年起,中世纪法学中的相关伦理讨论不断渗透法兰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