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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招用、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和经营活动,是我国的一贯政策,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大了对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力度,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又增设了雇用童工劳动的几种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这对于制止雇用童工劳动的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建议对<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的雇用童工劳动犯罪行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