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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之前,在2005年年底,基于当时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水平,把个人所得税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1600元/月。两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点的提高,对于政府和社会有何影响和意义呢?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授丁德章。
记者:“新个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对哪部分人较为有益,或者对哪个阶层较为有利呢?
丁德章:此次个税调整的明显意图,重点是照顾中低收入阶层。按照有关方面的测算,我国平均每个城镇居民家庭就业人员要负担1.93个人的生活费用(包括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将达到19030元,即1586元/月。据估计,到2008年将达到1745元/月,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可能远大于全国平均水平,“新个税”使减除费用标最终确定为2000元/月,是大致合理的。
以“新个税”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计,按税率和级距不变计算,收入2000至1万元者个人将减少纳税额20至80元。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按照2000元新起征点,这三个档次收入者分别需要缴纳个税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起征点分别少缴纳的额度为20元、60元和80元。
在此次个税起征点确定调整标准前,各方面争论较为激烈。有人认为2000、2500、3000、甚至不乏有人认为起征点应为5000元者。我个人也曾认为2500元可能较为合适。事实上这个数字暂时还只能是大概,很难过于具体。现在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起征点由目前的每月1600元调至2000元,上调个税起征点增加了400元。是考虑到近两年,在我国居民收入在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上涨。2004年到2006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是16024元、18364元和21001元,但是这几年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尤其是今年以来增长比较快。
这次的“新个税”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通过调整约七成工薪族不用缴个税,重点照顾了中低收入阶层。概括起来说,既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也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据国家财政部谢旭人部长的说明,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使我国的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缴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据测算,月收入5000元者也可减负60元。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使我国约七成工薪族有望不交税。同时,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后,国家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是属于目前我国财政状况可承受范围内的。
记者:本次“新个税”的调整,是在怎样的背景和环境条件酝酿出台的呢?
丁德章: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看。
一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方面。十七大报告提出:应“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十七大报告强调更加重视分配公平、社会公平,主张效率与公平结合,并不是要否定收入差距。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必要的,实行按劳分配,应保持与劳动贡献差距相一致的收入差距,才有助于鼓励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样,按非劳动生产要素分配,保持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资本效率差距相一致的私营和外资企业的收入差距,有利于发挥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只要是合法收入,不管多高,都会依法保护。但是,“过高的收入”,即使都是合法取得的,也应通过累进税予以调节。连资本主义国家的高额收入都实行高额累进税,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税收对高额收入予以调节,扩大转移支付,缩小收入过大差距,既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二是我国收入差距大的严峻事实。近年来,我国个人收入中不同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差距很大,在一些领域或群体之间仍在继续扩大。这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据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资料表明,一个中式烹调师月工资低位数是12587元,企业管理者的平均年薪为25万元,而一般工人的工资则低得多。北京市2006年7月实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40元,这还是提高后的标准。2006年北京市的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但有60.7%职工达不到这个平均数,从全国来看,特别是考虑到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这种情况更为突出。
记者: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本次“新个税”的出台主要有哪方面的意义?
丁德章:我认为可以有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之后不久,即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也即在继上次2005年10月调整‘个税’之后再次调整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二者之间有着紧密联系。
二是体现了着手解决分配问题。前面已经谈到,后面还要谈到,当前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问题日益突出,调整“个税”起征点,对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意义。
三是培育和完善税收杠杆,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问题,这里主要用于调节个人收入。个人收入调节税作为税收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具体实施中通过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使其趋于成熟,也是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不可少的手段。
记者:在2007年我国“个税”的自觉缴纳情况不是很乐观,从哪些方面去加强可以促进公民自觉缴纳呢?
丁德章:这里情况复杂,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要提高征税效率。为此,要适时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具体进一步明确税源、税种、税基、税率,以便于明确实施,加大个人所得税法的执法力度,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征管工作,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同时,有待适时全面、有效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二是对非税收入如何确定。当前我国一些领域的灰色收入较多,据国民经济研究所王小鲁研究员的一项研究中做出的判断,“中国居民收入中的隐性收入可能高达4.8万亿元,按现有统计数据约相当于2006年GDP的26%。灰色收入可能占其中的主要部分。”对于这一判断的误差有多大虽难确切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经验告诉我们,这肯定是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对于这些灰色的非税收入,其中主要部分还是下了私人腰包,变成了个人收入。如何使其加以规范,也是我国今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
记者:连续的个税征收点的提高,体现国家在执政理念中的哪些方面呢?
丁德章:这次个税调整,虽说幅度仍属较小,但从趋势看,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一是说明党和国家在关注缩小和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二是注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目前,我国劳动收入所占比重偏低,工资占GDP的比重,30多年来呈下降趋势。1989年所占比重为16%,而2003年下降为12%。这一数字比发达国家工资占GDP的比重低得多。调整新个税起征点,即是相应的提高了总的工资水平。
三是在进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努力。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多次调整,但目前仍然偏低。过低的工资,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生产的发展。只要采取包括调整个人所得税调整等有效政策措施,才可以逐步解决问题。
四是借税收杠杆,促进结果公平。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我国目前的一些垄断行业存在着垄断性收入,这些行业的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其它一般行业。对于这些并不是来源于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高的高收入,只依靠其垄断地位取得的。这种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来自于机会的不公平,进而引起的分配结果的不公。对于机会不公,需通过改革和分类,适时打破或限制其垄断的同时,通过个人收入调节税,减少其因垄断带来的较高的个人收入,整顿分配秩序,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
记者:您自身作为纳税者的角度看,对本次“新个税”又有哪些不同的看法呢?
丁德章:有两方面。
一是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分别于2005年和这次进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在个税调整方面尚需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包括如何确定起征点、经济条件和CPI涨幅变化,以及实施程序等,有待更深层次个税改革。在制定起征点具体征收数字前,要听取各阶层的意见,也要考虑物价因素。在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的上限划定起征点,做到对高收入多征些,保护低收入群体。为实现这一目标,要使目前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科学、合理,适当简化级距,避免对个税起征点的频繁调整,同时减少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
二是探索个税起征点指数化。个税起征点能否随居民消费支出和CPI涨幅而动态变化,也就是指数化,是近几年舆论一直关注的焦点。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应该包括吃、穿、住,但目前买房支出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下难以在消费支出中体现出来。我国现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费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这样难以把民众每一项支出都分门别类地计算清楚。此外,起征点的设定不仅要考虑城镇居民的支出水平,也要将农民的支出水平考虑进来,按全国居民的平均支出水平计算,起征点会有哪些变化。这些问题如何处理,或使个税起征点指数化目前尚有难度,但可以通过积极探索,亦或可以通过分类有条件的加以实施。
记者:“新个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对哪部分人较为有益,或者对哪个阶层较为有利呢?

丁德章:此次个税调整的明显意图,重点是照顾中低收入阶层。按照有关方面的测算,我国平均每个城镇居民家庭就业人员要负担1.93个人的生活费用(包括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将达到19030元,即1586元/月。据估计,到2008年将达到1745元/月,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可能远大于全国平均水平,“新个税”使减除费用标最终确定为2000元/月,是大致合理的。
以“新个税”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计,按税率和级距不变计算,收入2000至1万元者个人将减少纳税额20至80元。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按照2000元新起征点,这三个档次收入者分别需要缴纳个税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起征点分别少缴纳的额度为20元、60元和80元。
在此次个税起征点确定调整标准前,各方面争论较为激烈。有人认为2000、2500、3000、甚至不乏有人认为起征点应为5000元者。我个人也曾认为2500元可能较为合适。事实上这个数字暂时还只能是大概,很难过于具体。现在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起征点由目前的每月1600元调至2000元,上调个税起征点增加了400元。是考虑到近两年,在我国居民收入在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上涨。2004年到2006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是16024元、18364元和21001元,但是这几年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尤其是今年以来增长比较快。
这次的“新个税”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通过调整约七成工薪族不用缴个税,重点照顾了中低收入阶层。概括起来说,既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也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据国家财政部谢旭人部长的说明,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使我国的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缴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据测算,月收入5000元者也可减负60元。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使我国约七成工薪族有望不交税。同时,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后,国家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是属于目前我国财政状况可承受范围内的。
记者:本次“新个税”的调整,是在怎样的背景和环境条件酝酿出台的呢?
丁德章: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看。
一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方面。十七大报告提出:应“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十七大报告强调更加重视分配公平、社会公平,主张效率与公平结合,并不是要否定收入差距。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必要的,实行按劳分配,应保持与劳动贡献差距相一致的收入差距,才有助于鼓励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样,按非劳动生产要素分配,保持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资本效率差距相一致的私营和外资企业的收入差距,有利于发挥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只要是合法收入,不管多高,都会依法保护。但是,“过高的收入”,即使都是合法取得的,也应通过累进税予以调节。连资本主义国家的高额收入都实行高额累进税,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税收对高额收入予以调节,扩大转移支付,缩小收入过大差距,既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二是我国收入差距大的严峻事实。近年来,我国个人收入中不同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差距很大,在一些领域或群体之间仍在继续扩大。这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据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资料表明,一个中式烹调师月工资低位数是12587元,企业管理者的平均年薪为25万元,而一般工人的工资则低得多。北京市2006年7月实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40元,这还是提高后的标准。2006年北京市的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但有60.7%职工达不到这个平均数,从全国来看,特别是考虑到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这种情况更为突出。
记者: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本次“新个税”的出台主要有哪方面的意义?
丁德章:我认为可以有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之后不久,即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也即在继上次2005年10月调整‘个税’之后再次调整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二者之间有着紧密联系。
二是体现了着手解决分配问题。前面已经谈到,后面还要谈到,当前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问题日益突出,调整“个税”起征点,对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意义。
三是培育和完善税收杠杆,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问题,这里主要用于调节个人收入。个人收入调节税作为税收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具体实施中通过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使其趋于成熟,也是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不可少的手段。
记者:在2007年我国“个税”的自觉缴纳情况不是很乐观,从哪些方面去加强可以促进公民自觉缴纳呢?
丁德章:这里情况复杂,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要提高征税效率。为此,要适时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具体进一步明确税源、税种、税基、税率,以便于明确实施,加大个人所得税法的执法力度,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征管工作,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同时,有待适时全面、有效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二是对非税收入如何确定。当前我国一些领域的灰色收入较多,据国民经济研究所王小鲁研究员的一项研究中做出的判断,“中国居民收入中的隐性收入可能高达4.8万亿元,按现有统计数据约相当于2006年GDP的26%。灰色收入可能占其中的主要部分。”对于这一判断的误差有多大虽难确切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经验告诉我们,这肯定是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对于这些灰色的非税收入,其中主要部分还是下了私人腰包,变成了个人收入。如何使其加以规范,也是我国今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
记者:连续的个税征收点的提高,体现国家在执政理念中的哪些方面呢?
丁德章:这次个税调整,虽说幅度仍属较小,但从趋势看,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一是说明党和国家在关注缩小和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二是注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目前,我国劳动收入所占比重偏低,工资占GDP的比重,30多年来呈下降趋势。1989年所占比重为16%,而2003年下降为12%。这一数字比发达国家工资占GDP的比重低得多。调整新个税起征点,即是相应的提高了总的工资水平。
三是在进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努力。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多次调整,但目前仍然偏低。过低的工资,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生产的发展。只要采取包括调整个人所得税调整等有效政策措施,才可以逐步解决问题。
四是借税收杠杆,促进结果公平。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我国目前的一些垄断行业存在着垄断性收入,这些行业的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其它一般行业。对于这些并不是来源于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高的高收入,只依靠其垄断地位取得的。这种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来自于机会的不公平,进而引起的分配结果的不公。对于机会不公,需通过改革和分类,适时打破或限制其垄断的同时,通过个人收入调节税,减少其因垄断带来的较高的个人收入,整顿分配秩序,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
记者:您自身作为纳税者的角度看,对本次“新个税”又有哪些不同的看法呢?
丁德章:有两方面。
一是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分别于2005年和这次进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在个税调整方面尚需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包括如何确定起征点、经济条件和CPI涨幅变化,以及实施程序等,有待更深层次个税改革。在制定起征点具体征收数字前,要听取各阶层的意见,也要考虑物价因素。在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的上限划定起征点,做到对高收入多征些,保护低收入群体。为实现这一目标,要使目前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科学、合理,适当简化级距,避免对个税起征点的频繁调整,同时减少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
二是探索个税起征点指数化。个税起征点能否随居民消费支出和CPI涨幅而动态变化,也就是指数化,是近几年舆论一直关注的焦点。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应该包括吃、穿、住,但目前买房支出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下难以在消费支出中体现出来。我国现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费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这样难以把民众每一项支出都分门别类地计算清楚。此外,起征点的设定不仅要考虑城镇居民的支出水平,也要将农民的支出水平考虑进来,按全国居民的平均支出水平计算,起征点会有哪些变化。这些问题如何处理,或使个税起征点指数化目前尚有难度,但可以通过积极探索,亦或可以通过分类有条件的加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