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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 0日,上海海事法院召开“航运金融发展与海事司法保障”研讨会,通报了该院2 01 5—2 017年航运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推出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的新举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新举措,即融资租赁的各合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以合同附件或者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今后在履行合同中,或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的有效送达地址。“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简化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确保送达效果;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合同守约方的诉讼成本,缩短审理时间。可以说,这是一项针对海事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