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国库监管的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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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责是《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近年来,人民银行认真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在准确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等基本业务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国库内控制度建设,监管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及案件防范成效明显。但由于人民银行履职环境的不断变化,国库监管也面临一些挑战。进一步优化国库监管体系,对人民银行全面高效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库监管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
  (一)法定职责与履职环境之间的冲突
  1.《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对中央银行国库职能仅简单表述为经理国库,缺乏对“经理”、“国库”内涵的明确法律释义。
  2.部分制度缺乏时效性和可操作性。(1)个别制度亟待修订。作为行政法规,《国家金库条例》已制定20多年,其颁布时间远早于《人民银行法》和《预算法》,国库监管定位模糊,处罚依据笼统,甚至在与财政部门的监督关系内容方面有所冲突。个别1990年制定的检查依据仍然沿用,不适应目前国库核算业务发展的需要。(2)部分制度间存在冲突。集中支付代理业务处理中,制度要求采取由代理银行先行垫付资金,后集中清算的“先支付后清算”的业务处理模式,但在《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制度规定存在不一致性。
  3.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一是财政专户的问题。目前财政部门开设在商业银行的财政专户较多,财政资金沉淀在财政专户,既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的初衷相悖,也无相应制度约束。二是国库核算问题。国库部门除执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具体规范性制度外,办理退库、拨款、税收入库等业务,均执行财税部门的制度,不能涵盖整个国库核算业务的全过程,导致出现无章可循的情形。
  法定职责与履职环境之间的冲突加大了国库监督的履职难度。具体表现在:一是监督信息不对称。国库部门与财税部门之间由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沟通机制欠缺等原因,部门间信息掌握不对称,无法有效监督可能出现的不合规划拨国库资金行为。二是监督有效依据不足。《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家金库“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但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国库部门实施监管的手段和权限有限。
  (二)全面服务与有效监督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打造现代化服务型国库,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公共财政建设提出的服务需求、实现科学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履行监督职责是法律对国库服务提出的基本要求。国库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库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由于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预算资金,因此国库部门要经常与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沟通,双方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可能存在不同。另外,对代理支库、集中收付代理行及国库经收处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和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影响,代理支库、代理银行和国库经收处延压非税收入、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等违规操作屡禁不止,且由于代理银行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网点分布广,难以对其进行全方位有效监管。
  (三)资金安全与提高效率之间的冲突
  由于国库业务核算处理方式和风险防范理念尚未有效转变,依靠科技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防范的应用水平较低,各级国库仍然沿袭静态的、事后的、以手工为主的传统现场监管方式,非现场监管手段相对缺失,难以保证获取监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影响了国库资金的风险分析和科学评估,成为制约国库监督、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的瓶颈。如在目前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每一笔业务需经明细记账、明细复核、资金记账、资金复核等多人处理,加之事后监督部门的再监督,出现技术性差错的可能性并不大,但这种核算零差错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效率的前提下,既不利于解放人力资源,也难以集中力量对关键风险点进行监控。
  (四)国库业务发展与有效规避风险之间的冲突
  国库业务是具有高风险的中央银行基础业务,随着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变得尤为重要。一是随着国库业务从手工操作到电子化管理方式的改进,国库部门的电子化、科技化、信息化需要专业人员予以保障。二是基层国库从业人员工作压力大、工作内容重复单调,致使国库业务岗位难以吸引年轻、学历高的人才,也影响了在岗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三是需正确全面认识国库工作,注重加强国库调研分析。国库丁作不能仅停留在录入、记账、复核,更要有高层次人才对国库资金进行统计监测,搞好调研,做好分析预测,以适应宏观调控之需。
  二、进一步优化国库监管的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定地位
  一是尽快对《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进行修订。主动推动修订工作,明确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责的充分必要性,使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有法能依、有法必依。二是探索研究出台《国库法》。根据金融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库工作的实际,在《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国库法》,明确各级国库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监管地位、监管范围和处罚依据。从而为各级国库开展服务和监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支撑。三是优化履职环境。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解决人民银行履职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优化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责的履职环境。
  (二)强化制度执行力建设,提升国库工作质量
  一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对国库业务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重点解决创新性业务无章可循、传统业务有章难循和有章不循的问题。建议统一国库电算化操作性规定,避免国库核算业务应用信息技术制度盲区;优化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流程;取消纸质打印电子缴税入库清单,改由电子介质保存,降低人力物力成本,提高效率。二是更新业务处理和风险防范理念。建议借鉴商业银行业务处理模式,探索实行柜员制,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险防控制度,进一步优化业务处理模式和操作流程。减少各类纸质登记簿的重复设置,提升风险防控的电子化水平。三是进一步规范国库信息化建设。建议在国库系统的开发、推广和利用方面进行统一规划,加强协调配合,充分整合,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对拟推广使用的系统明确推广时间,提出具体要求,避免新旧系统并行时间过长,人为增加风险隐患和工作量。完善灾备系统,畅通系统运行维护渠道,进一步加强信息化保障能力建设。
  (三)完善国库监管机制,保障国库资金安全
  一是进一步调整监管思路,提升国库监管手段。充实监管人员,解决监管岗位人员缺位的问题,强化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强对商业银行零余额账户及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的监管。二是推进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加强内部资源共享,实现对财政专户的有效监督。三是健全非税收入等新业务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国库部门在预算执行监督全过程中处于事中监督的位置,应及时发现、制止非税收入收缴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四)加强国库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面高效履行经理国库职责
  一是探索建立岗位正向激励机制,提高从业人员工作积极性,逐步改变国库从业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有效解决基层国库特别是县支库人员短缺和岗位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二是强化“一岗双责”。探索建立要害岗位人员信息反馈机制。重视对国库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状况的掌握,建立制度性规定,如国库部门负责人定期与要害岗位人员谈话、定期走访要害岗位人员家庭、社区等,从机制上保证及时了解要害岗位人员的工作生活状况,消除风险隐患。
  
  (责任编辑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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