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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也冲击着民法的传统理念和制度规范。为此在国内外对环境法和民法沟通与协调的研究,特别是通过民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专门研究的基础上,以现有民法制度为纬度,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论述了构建具有生态价值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理念。提出民事法律关系的生态化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制度为基础,加以适当的更新与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