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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理想功能,必须对其进行改造。建立审前程序性裁判机制,将重大、复杂案件的起诉决定权交给法官,由法官作出起诉与否的裁定;加强对自诉人取证的支持;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完善、扩大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赋予被害人选择适用程序的权利,或者申请程序裁判;或者直接提起自诉。二者只能选择其一,由被害人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