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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