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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宪法是公法,不是私法;宪法高度抽象,只具有间接效力以及各级法院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几个批复的狭义理解,使得长期以来宪法无法进入司法诉讼的领域.而宪法的可诉性是宪政国家的重要特征,为建设宪政国家,应当在宪政的视野下,通过宪法私法化、借鉴"第三人"效力、扩展涉宪受案范围、重新解读《批复》来探索宪法司法适用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