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通过“复审”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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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印度对中国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就在去年,欧盟、美国均对中国的无缝钢管进行了反倾销立案调查,追溯到2007年,加拿大率先发起此项调查。由此可见,反倾销案件呈现连锁反应的趋势。
  面对突如其来的反倾销调查,有些出口企业没有选择应诉,而是选择了游击战,比如,欧盟反倾销了企业就放弃这块市场,转而把产品卖到东南亚等国。但是,游击战只能节节败退,使企业丢失一个又一个的出口阵地。
  还有些企业在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改变产品原产地,绕道出海。例如在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原审裁决后,部分企业通过澳门将产品转运至欧盟境内,针对这种情况,欧盟决定对中国皮鞋进行反规避调查,调查结果是将对中国皮鞋实施的反倾销税扩大至从澳门转运的皮鞋,无论此皮鞋是否原产于澳门。由此可见,规避的战略也是行不通的。
  像这样的在反倾销原审中并没有应诉的出口企业,他们还有没有机会重新开拓国外市场?本刊记者为此专访了专门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案的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团队负责人——王杖律师。王杖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帮助企业了解《欧盟反倾销基本法》中规定的三种复审程序。新出口商复审
  案例:欧盟于2005年6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塑料袋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原产自中国的聚乙烯含量不少于20%,厚度不超过100微米的塑料袋。由于中国有100多家企业应诉,因此欧盟采用了抽样调查。2006年9月29日,欧盟作出终裁,中国各抽样企业的税率为4.8%-12.8%,以其加权平均税率8.4%作为其他应诉企业的税率,并确定未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8.8%。在裁决中还明确指出,将会对以后符合新出口商条件的企业按照8.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在塑料袋反倾销终裁以后根据中国出口商的申请,到目前为止共进行了两次新出口商复审:2007年11月22日,欧盟作出第一次新出口商复审裁决,称6家申请新出口商地位的中国公司都不符合新出口商标准,因此未给于他们新出口商地位;2009年3月12日,欧盟作出第二次新出口商复审裁决,称5家申请新出口商地位的中国公司中有3家符合新出口商地位,因此他们出口到欧盟的塑料袋将适用8.4%的反倾销税。
  点评:自从1979年欧共体对原产于中国的糖精钠立案反倾销至今,欧盟已经对中国产品立案反倾销100多起。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频率高,产品范围广且绝大多数涉案产品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反倾销是市场重新洗牌的过程,只有积极应诉,才能保留甚至扩大国外市场份额。但对于没有应诉的出口企业,其获得市场的途径在哪里?王杖律师认为:“已经受到反倾销措施制约的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复审这一途径重新回到市场。复审程序是反倾销原审程序的继续调查,内容和结果因不同性质的复审调查而不同。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讲,合法利用复审程序可以重新返回已经失去的市场,或减少原案调查的倾销幅度,进一步巩固占据的市场份额。”
  在反倾销调查原审时,企业有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当时尚未成立;2、企业虽然已成立,但在原审调查期内没有向欧盟市场出口涉案产品,在调查期以前或以后出口涉案产品到欧盟市场。这两种企业在原审时是没有资格应诉的。“如果原审后实施了反倾销征税措施,这两种企业将适用未应诉企业的高税率。这对他们来讲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法律程序上特殊规定了‘新出口商复审’这一程序。”王杖说。
  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企业将被认定为新出口商:(1)该企业在原审调查期内没有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2)该企业与原审的国内涉案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3)在原案调查期之后,该企业曾向欧盟市场有一定量的出口,或至少已有不可撤销的出口合同;(4)企业符合市场经济地位或分别裁决标准。
  “在欧盟塑料袋反倾销案中,上述11家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企业中,有3家企业通过了审查。这3家企业中有两家是我们代理的,这两家企业向欧盟调查机关提交了市场经济地位问卷、新出口商问卷以及若干次补充问卷的答复后,通过了欧盟调查机关的审查,获得了新出口商地位,从而获得了相对较低的税率,开拓了欧盟市场。”王杖说,“新出口商复审的程序相对简单。在复审中,企业在律师指导下及时向调查机关提交完整可信的应诉材料是胜诉的关键点。”期中复审
  案例:在欧盟对华塑料袋反倾销案原审中,某薄膜公司积极应诉,但因调查期内出口量较少而未被抽样调查,因此在原审中获得了8.4%的平均税。终裁后,该企业希望进一步降低税率,获得绝对竞争优势,因此向欧盟调查机关申请期中复审。欧盟调查机关于2007年3月9日立案,对其进行部分期中复审,复审范围限于倾销幅度。2008年3月19日,欧盟作出裁决,称该公司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反倾销税率降为4.3%,低于本案中所有其他企业。
  点评:“期中复审”指的是在反倾销措施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当事方就措施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措施的效力所提出的复审。该复审请求可以是调查当局发起,或由某一出口商、进口商、或原审起诉方主动提起。针对出口商提起的期间复审请求,欧盟调查机关在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复审时,主要审查该出口商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存在“情势变迁”,即出口价格的提高,或正常值的减低,其数据和发展趋势和变化必须具有代表性。2、“情势变迁”具有持续性。“在上述案例中,该薄膜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证据显示原审调查期后,其在销售模式方面发生变化并且该变化存在持续性;同时其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因此,应当重新为其测算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初步审查后,对该公司立案进行期中复审。”王杖说。
  期中复审主要针对反倾销措施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或反倾销措施是否超过其应有的限度,有无继续征税的需要,因此,调查的结果将会导致对措施的“修改”、“维持”或“撤销”。其中,修改措施意味着企业重新计算的反倾销税率可能比原措施的税率要高或低。“在一般情况下,由出口商提起的期中复审税率幅度升高的情况比较少见,因为进入复审程序的出口商基本上是在律师审查后有把握降低或取消倾销幅度的基础上进入该程序的。在上述案例中,该薄膜公司就是一个成功降低倾销幅度的例子。”王杖说。
  
  日落复审
  
  案例:2005年7月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原产于中国的皮革或合成革鞋,不包括运动鞋、涉及专有技术的鞋、拖鞋和其他室内用鞋,以及有保护头的鞋。2006年10月6日,欧盟公布该案终裁,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9.7%-16.5%的反倾销税。2008年10月3日,欧盟发布公告,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棠进行日落复审调查。2009年12月30日,欧盟公布该案裁决,决定对 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为期15个月。
  点评:日落复审又称期终复审,是指当反倾销措施执行期满时,调查机关根据产业的申请或自动发起的调查程序,目的是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最长期限为五年。反倾销措施达到五年期限后,措施应该终止(即“日落”),除非调查当局或进口国产业在“日落”期限之前发起或提出复审的请求。
  谈到判断反倾销措施是否“日落”,王杖说,要看终止到期的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续发或再发。如果经过复审发现终止反倾销措施后可能出现倾销和损害的续发或再发的情况,调查机关将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如果有证据证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后,倾销和损害没有续发或再发的可能性,调查机关将宣布反倾销措施终止。
  可见,“日落复审”的焦点在于倾销和损害的“续发”和“再发”的可能性。调查的方向是先集中在“续发”问题上,如果倾销和损害的“续发”不具备,调查进一步深入到倾销和损害的“再发”问题上,一环扣一环递进。从简单意义上理解,倾销和损害可能由于措施的实施不具“续发”的事实,比如出口价格因反倾销税被提拉而发生了变化,或复审调查期中没有可供参考的出口价格,倾销幅度无法确立,或出口数量锐减等。但是,无倾销幅度或进口数量减低是否在措施终止后会出现反向发展趋势,即倾销幅度和损害量进一步“再发”,就成为是复审评估的另一关键点。
  与原审调查案或与“期中复审”相对比,“日落复审”程序审核的问题焦点和条件都比较特殊,是对事实中的倾销行为做评估,对措施终止后的可能性复发做评估,“日落复审”不因幅度的变化而影响对“可能性”的续发或再发的总体评估。
  王杖说:欧盟日落复审的特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日落复审中,发起复审的主动权在欧盟产业或调查机关;二是调查机关在推定倾销和损害的续发或再发的“可能性”问题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裁量权;三是日落复审的结果只有两种:撤销反倾销措施或者维持反倾销措施,没有对反倾销措施的调整,因此单个企业不可能通过日落复审来改变自己的反倾销税率。
  2004年,欧盟反倾销条例作了新的修改,其中对日落复审的期限以及日落复审和临时复审合并调查的情况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修订前,对日落复审调查,只有通常的时限要求,规定一般应在立案后12个月内结束,但不是强制性的,结果造成在有些案件由于日落复审调查时间过长导致反倾销措施无限期延长。2004年对反倾销条例的重新修订对调查时限作了强制性规定。根据新法,日落复审通常应在立案后12个月内结束,在特殊情况下应在15个月内结束;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无论是单独的日落复审还是日落复审和临时复审合并调查,反倾销措施都将自动终止。这一修改将改变以往日落复审期限无限度延长的现象,维护了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合法权益。
  皮鞋案和很多其他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一样,企业最终没有等来“日落”的结果,而是继续维持原来的反倾销措施。王杖说:“在‘日不落’的情况下,调查机关一般会将反倾销措施延长五年。本次日落复审调查中反倾销措施虽然仅延长了15个月,但是仍然反应出了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待15个月的期限届满,欧盟仍然有可能进行新一轮日落复审,继续延长现有的反倾销措施。”可见,面对反倾销原审调查,企业应积极应诉,不应侥幸认为反倾销措施期满后一定会自动日落。
  
  企业应把反倾销作为长期工作
  
  目前,“中国制造”被各进口国运用反倾销调查围追堵截。随着各国对华贸易壁垒战愈演愈烈,欧盟、加拿大、美国、印度等频繁地发起对华反倾销调查,进而对中国出口到该国的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削弱了中国产品的海外竞争力。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这对于中国出口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面对这种形势,王状律师建议企业,面对随时可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企业首先应调整出口战略,将产品分散到不同市场,而非过多地集中于一个外国市场。企业应把反倾销作为长期工作,通过对外国市场的跟踪调查,掌握该国厂家同类产品的竞争情况,以及其它向该国出口同类产品的厂家的销售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展开规范竞争,降低中国产品被反倾销的可能性。
  第二,企业应规范日常经营活动。企业要想在反倾销应诉中赢得主动,就要充分重视规范日常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工作,努力使有关帐簿、审计报告等符合国际标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企业生产、库存、销售等各方面记录。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中,有些企业因为没有分产品分规格记录生产成本,有些企业因为没有完整的存货记录,在实地核查中引起外国调查机关办案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资料的可信度的怀疑,致使企业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从而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第三,企业应从法律层面寻求解决途径。针对企业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一旦来临,企业首先应在原审中把握应诉机会,争取获得较低的税率或零税率,取得相对于其他企业的竞争优势。其次,如果原审时没有应诉或应诉失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新出口商复审”或“期中复审”来降低税率,开拓国外市场或增加市场份额;再次,全行业可以通过积极应诉日落复审,达到撤销到期的反倾销措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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