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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诊疗行为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遵循非自愿治疗特别限制原则。2011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基于非自愿医疗特别限制原则对非自愿治疗的收治标准、送诊主体、收治程序、异议及鉴定制度等均做了规定,比现行医疗惯例有很大突破。但该草案规定的收治标准存在模糊性,送诊主体过于宽泛,收治程序存在缺陷,异议及鉴定制度也存在不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