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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的调整理论
契约是在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上的协议关系。
(一)契约调整的原因和要求
契约调整的原因:
一是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在已有的制度契约安排下,当获利机会不能充分利用时,人们就会选择或者创新一种制度,而这会改变或者调整现有的产权结构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是契约的外部环境和约束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契约关系进行调整。
(二)契约调整的要求
一方面要符合契约功能要求。通过契约调整,应减少交易中的信息成本、激励成本以及维护交易关系成本,同时降低经济活动中的投机行为和效率损失,降低交易费用。另外,应该强化对当事人的激励作用,通过各项条款的重新设置,提高经济主体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要符合环境的要求。任何契约都是处于一定环境和条件下的,脱离外部环境约束的契约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现状
(一)银行保险的契约实质
契约经济学将任何一种交易都看成契约关系,都要在制度和规范中进行,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实际上签订了某种合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为方式、责任以及获取利益方式。所以,从契约角度分析,银行保险属于一种金融领域中的契约。从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先后出现了分销协议、销售联盟、合资公司和金融集团等组织模式,而从契约角度来看,这不过是契约关系的不断调整。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现状
2002年以前,我国银行保险基本是分销协议模式,之后一些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始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尝试新的银保组织模式。
在现阶段,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解禁,我国已经出现以保险为主的新型混业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平安。
但是,由于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监管制度,而且银行保险业起步较晚,金融控股和间接参股模式虽然已经出现,但数量上极少,在发展上也处于初级阶段。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银保模式的主体仍然是分销协议。
分销协议模式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协议,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收取保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模式。一般来讲,在该模式下,经营理念的确定、银保产品的开发、保险后续理赔均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银行只是保险公司利用其客户资源和良好的信誉度而形成的一个销售渠道。
从本质上看,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人为商业银行,二者通过签订契约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方式,并约束契约人的行为。如果将银保合作模式分为业务上的合作与资金上的融通两类,分销协议模式纯粹属于前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资金融通和股权交叉,双方的合作关系比较松散,属于低层面的契约关系,它不但使契约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而且也不利于我国银行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应该进行重新选择和创新。
三、银行保险业发展模式的重新选择和创新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创新的方向
契约的结构和安排是左右交易方向和程度的根本。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经验表明:在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发展模式作为一种制度和契约,其选择和安排是银行保险战略成功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银保发展的深度。
大力发展银保业,首先要根据自身政策环境及各种因素,选择科学的模式。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保合作逐渐一体化,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应以金融集团化为发展方向,即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为我国发展的目标。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通过设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其下设立不同的子公司分别经营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银行子公司与非银行子公司之间并不紧密相关。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下,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是我国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现实选择。
(二)我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原因
1、符合契约的功能要求
一方面,选择该模式符合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契约的不断调整,目的就是降低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获取较大的收益。从契约经济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介于企业和市场的中间组织,其实质也是一种契约安排,这种契约安排通过一体化程度的加强,既可以减少市场中的契约数量,将众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财产组合成一个拥有独立财产的产权主体,又能够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他们的关系和行为,从而有效地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监督成本等交易费用。
另一方面,符合契约的激励功能。在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后,实际是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融资活动,建立对于双方都有约束的资本纽带和利益集团。
2、符合我国银保发展环境的要求
首先,符合我国法律环境的要求。我国金融业目前不具备发展全能银行所需要的金融监管能力、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营主体,因此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各行业分别受《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规约束。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现象,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受到金融控股公司的领导和控制,相互之间没有控制关系,因此符合银行和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法律要求和原则。
其次,符合金融环境的要求。我国金融业发展较晚,金融市场并不是很成熟,如果实行全能银行模式,将会存在诸多风险,在监管上也是困难重重。而采取金融控股公司制,可以使经营不同业务的子公司在资产上保持其独立性,并在各子公司之间信息、人事、业务、资金流动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建立起一道“防火墙”。而且控股公司只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某一个子公司出现债务危机也不会影响其他公司正常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金融风险在控股公司内部蔓延,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
再次,符合世界银保总体发展环境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放松管制、进行多元化经营是目前金融业的潮流。随着国外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国内,它们的全方位金融服务更具竞争力。而金融控股公司既有混业经营特点,又兼具分业监管优势,既能获取规模经济,又能获取范围经济,将大大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实力。
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推进银保业发展,不但是契约理论要求的必然,也是我国当前国情的必然选择,它必将大大促进我国金融业的飞速发展。
(卢海滨,河北大学财务处。赵雪燕,河北大学经济学院。陈学志,河北大学后勤集团)
契约是在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上的协议关系。
(一)契约调整的原因和要求
契约调整的原因:
一是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在已有的制度契约安排下,当获利机会不能充分利用时,人们就会选择或者创新一种制度,而这会改变或者调整现有的产权结构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是契约的外部环境和约束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契约关系进行调整。
(二)契约调整的要求
一方面要符合契约功能要求。通过契约调整,应减少交易中的信息成本、激励成本以及维护交易关系成本,同时降低经济活动中的投机行为和效率损失,降低交易费用。另外,应该强化对当事人的激励作用,通过各项条款的重新设置,提高经济主体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要符合环境的要求。任何契约都是处于一定环境和条件下的,脱离外部环境约束的契约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现状
(一)银行保险的契约实质
契约经济学将任何一种交易都看成契约关系,都要在制度和规范中进行,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实际上签订了某种合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为方式、责任以及获取利益方式。所以,从契约角度分析,银行保险属于一种金融领域中的契约。从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先后出现了分销协议、销售联盟、合资公司和金融集团等组织模式,而从契约角度来看,这不过是契约关系的不断调整。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现状
2002年以前,我国银行保险基本是分销协议模式,之后一些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始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尝试新的银保组织模式。
在现阶段,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解禁,我国已经出现以保险为主的新型混业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平安。
但是,由于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监管制度,而且银行保险业起步较晚,金融控股和间接参股模式虽然已经出现,但数量上极少,在发展上也处于初级阶段。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银保模式的主体仍然是分销协议。
分销协议模式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协议,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收取保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模式。一般来讲,在该模式下,经营理念的确定、银保产品的开发、保险后续理赔均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银行只是保险公司利用其客户资源和良好的信誉度而形成的一个销售渠道。
从本质上看,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人为商业银行,二者通过签订契约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方式,并约束契约人的行为。如果将银保合作模式分为业务上的合作与资金上的融通两类,分销协议模式纯粹属于前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资金融通和股权交叉,双方的合作关系比较松散,属于低层面的契约关系,它不但使契约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而且也不利于我国银行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应该进行重新选择和创新。
三、银行保险业发展模式的重新选择和创新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创新的方向
契约的结构和安排是左右交易方向和程度的根本。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经验表明:在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发展模式作为一种制度和契约,其选择和安排是银行保险战略成功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银保发展的深度。
大力发展银保业,首先要根据自身政策环境及各种因素,选择科学的模式。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保合作逐渐一体化,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应以金融集团化为发展方向,即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为我国发展的目标。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通过设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其下设立不同的子公司分别经营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银行子公司与非银行子公司之间并不紧密相关。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下,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是我国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现实选择。
(二)我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原因
1、符合契约的功能要求
一方面,选择该模式符合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契约的不断调整,目的就是降低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获取较大的收益。从契约经济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介于企业和市场的中间组织,其实质也是一种契约安排,这种契约安排通过一体化程度的加强,既可以减少市场中的契约数量,将众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财产组合成一个拥有独立财产的产权主体,又能够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他们的关系和行为,从而有效地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监督成本等交易费用。
另一方面,符合契约的激励功能。在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后,实际是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融资活动,建立对于双方都有约束的资本纽带和利益集团。
2、符合我国银保发展环境的要求
首先,符合我国法律环境的要求。我国金融业目前不具备发展全能银行所需要的金融监管能力、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营主体,因此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各行业分别受《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规约束。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现象,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受到金融控股公司的领导和控制,相互之间没有控制关系,因此符合银行和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法律要求和原则。
其次,符合金融环境的要求。我国金融业发展较晚,金融市场并不是很成熟,如果实行全能银行模式,将会存在诸多风险,在监管上也是困难重重。而采取金融控股公司制,可以使经营不同业务的子公司在资产上保持其独立性,并在各子公司之间信息、人事、业务、资金流动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建立起一道“防火墙”。而且控股公司只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某一个子公司出现债务危机也不会影响其他公司正常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金融风险在控股公司内部蔓延,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
再次,符合世界银保总体发展环境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放松管制、进行多元化经营是目前金融业的潮流。随着国外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国内,它们的全方位金融服务更具竞争力。而金融控股公司既有混业经营特点,又兼具分业监管优势,既能获取规模经济,又能获取范围经济,将大大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实力。
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推进银保业发展,不但是契约理论要求的必然,也是我国当前国情的必然选择,它必将大大促进我国金融业的飞速发展。
(卢海滨,河北大学财务处。赵雪燕,河北大学经济学院。陈学志,河北大学后勤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