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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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信息的商品化利用越来越普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基于此,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置于人格权一编中并加以细化.然而,现行个人信息侵权举证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从而在实务中出现了信息主体举证难度大、争讼双方利益失衡、维权成本加重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侵权举证责任制度,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发生,应从设立三元归责原则、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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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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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信息的商品化利用越来越普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基于此,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置于人格权一编中并加以细化.然而,现行个人信息侵权举证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从而在实务中出现了信息主体举证难度大、争讼双方利益失衡、维权成本加重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侵权举证责任制度,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发生,应从设立三元归责原则、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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