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旅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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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游作为高端旅游服务,近些年在我国受到广泛追捧.由于我国存在外籍邮轮市场准入的限制[1],因此我国旅行社和邮轮公司创设了邮轮船票包销模式,即具有经营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以“包船”“切舱”的方式向邮轮公司购买邮轮某一航次的全部或部分船票,然后将船票与其他旅游产品包价出售给游客的销售模式.此时邮轮旅游中就出现了三方法律主体:邮轮公司、旅客和旅行社.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同为邮轮旅游经营者,二者对于旅客的法律责任时有交错.本文试图分析邮轮旅游合同的性质,在此基础上论证邮轮旅游中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进而讨论旅行社是否可以援引邮轮公司的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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