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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村土地制度关系着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关系着“三农”问题的妥善解决。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向来都是与时俱进的,现在也不例外。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经过近30年的社会实践,已经暴露出一些社会问题。围绕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这一核心问题,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希望借此来推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流转; 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 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9973(2010)01-0106-02
Analysis of Transfer Right for the Rural Land
CHEN Qing
(Political and Law School, Xuzho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116, China)
Abstract: The land institutions in rural areas are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but to solve the rural issues properly. China’s rural land institutions have always been corresponding with the times. After nearly three decades of social practice,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s of rural land have revealed large number of social problems. In this paper, we focus on the rural land transfer and propose that it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Full analysis and demonstration have carried on to better China’s rural land institutions.
Key words: rural land; transfer; direction of reform
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指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每每读到此,心中便泛起无数的不解与疑虑,残酷的现实生活让人们不得不对该哲理论断产生怀疑,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所迸发出来的希望和活力现已荡然无存。农村城市的二元化趋势和剪刀差不但没有就此削减相反有了进一步加大,就连农村最为宝贵劳动力资源——人,现如今也难以寻觅。此时此景,让笔者心中总会涌出几丝伤感,久久难以平静。勤劳善良的中国农民在自己热爱的土地上辛勤劳动,并没有换回本应属于他们的财富和幸福。难道这样的现实不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很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的发展,重新谋划中国农村的未来。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沿革与现状
众所周知,中国农村的改革是从土地入手的,我们无法忘怀30年前发生在安徽凤阳小岗村那场惊世骇俗的一幕,18户村民冒着“砍头”的危险掀开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序幕,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力是无法想象的。30年后,当我随我们采访团再次来到小岗村的时候,当地流传的一句话“一年大包干,跨过温饱线,20多年没有迈过富裕坎”深深地刺痛了我的心。当初,正是因为良好的农村土地制度让农民看到了幸福生活的希望,今天又是因为土地束缚了农民对更加美好生活的向往。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本应按照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来进行运作,但考虑到农村土地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国家对待农村土地的改革一直都是小心翼翼。从建国初期的“人民公社”到1982年宪法认可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后来1993年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透过历史的时空,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经历了一个从“合到分再到逐步合”的这样一个过程,这似乎也在印证着“分久必合”的社会规律。
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态度所表现出来的谨慎,又时常与其继往开来的决心相互交织,共同反映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之中,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紧接着第63条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按照该62条规定,国家有让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一并流转的意思(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致原则),然而依据第63条精神似乎又在设置障碍。类似的问题还出现在2007年10月1号生效的《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中,该条一方面明确指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设定抵押权,另一方面又有但书表达。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我们将《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发现,抵押和出卖同样作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立法者的态度却是迥然不同的。立法者的犹豫与徘徊或许是这一现象的最好解释,立法者一方面想放开农村土地流转,另一方面又担心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真可谓身处两难!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时至今日,笔者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流转的必要性: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助于减轻城乡二元化的社会问题
中国的农村与城市本来是可以融为一体的,然而在许多方面却因规则体系的差异性而被人为的割裂。土地市场难道也不能幸免吗?农村土地需要与城市土地一样被同等的对待,这不应该算是什么奢望吧!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助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进而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现在的中国农村仍然操持着两千年前我们祖先发明的犁、镰刀、锄头等原始生产工具。生产工具是生产力环节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在工业革命已经完成数次关键性转型之后,我们的农业仍然停留在人类远古时代的水平,置现代技术于不顾,这不能不说是农村的悲哀,农业的悲哀!如果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够流转,必将形成一定范围内土地的兼并,那么,因农业分散性而导致无法实现机械化的尴尬局面将会被破解。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助于释放农村劳动力,从而推进国家城市化进程
城市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我国现阶段由于依附于农村土地的人口过多,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与西方国家相差甚远,政府必须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让中国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有效地转移并融入城市,这也许是任何新型工业化国家的必由之路。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助于夯实农村人口的基础,让真正的农民在广袤的土地上实现自身的价值
这些年,国家通过土地来捆绑农民的做法已经暴露出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民兄弟奔波于农村与城市之间,完全颠倒了主业与从业的关系。由于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放在土地上,导致粮食产量增速明显放缓。许多农民朋友经常提及的一句话“家里的地随便种种,够自家吃就可以了”,我听了之后甚是害怕。如果每个农民都是这么想的,那城市里的人吃什么?我们必须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让那些“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农民离开土地,让“铁杆”的农民浮出水面。有的人可能会问,还有人愿意当农民吗?我们不应该怀疑在这个世界上仍然有一大批“忠实”于土地,“忠实”于农村的虔诚信徒,我们更不应该怀疑我们的身边会有千千万万个“喜耕田”式的农民兄弟。何况农村土地的回报率将会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之后展现出极强的诱惑力。
三、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可行性的分析向来都要比必要性难以证明,所以,接下来论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可行性就显得更为重要。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条件的慢慢成熟,标志着推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外部土壤开始具备: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使农民成为一个“经济人”
如果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算起,市场经济在中国已经发展了18个年头。市场经济改变的不仅是我们肉眼所能看到的生活,更为重要的是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每个人在市场经济的熏陶下都成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利益衡量的思维方式已经深入人心,这里边当然也包括对农民的影响。农村土地使用权在这个时候放开,并不会出现天下大乱的现象。每个农民在流转自己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一定会做出了妥善的利益评价和利益选择,国家无需再为农民的盲目而担忧。
(二)中国城市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接纳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条件
随着城市的改革深入,我们已摸索出一系列有利于吸收农村人口的新路径。比如说各大城市所从事的产业结构调整,由原先过分注重工业开始转向“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即“退二进三”。再比如说,在全社会营造出的一种“全民创业”的文化氛围,已经滋生出一批又一批的民营企业的诞生,《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修改会在更大程度上起着推波助澜的效果。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崛起,已经创造出无数的就业岗位。中国城市的发展已昭示:现在不是不需要农村劳动力而是离不开农村的劳动力,这种依赖性会愈演愈烈。
(三)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提出的“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障”的制度更是为此次农村改革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网尽管还没有完全形成,但每年逐步推进的势头还是令国人欢欣鼓舞。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农村势必也会建成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相信,有了这张社会保障网进行兜底性的保护,即便哪位农民抉择失误,流转了自己手中的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障的底线仍然可以让他生存。
结语
土地作为农民的“命根子”,在流转中一定要慎重,当然,慎重并不等于“固步自封”。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只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就一定能够让土地的财富价值在农村同样得以彰显,“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至理名言也一定会在中国大地上得到最好的诠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通过了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决议,衷心祝愿中国农村的明天更美好!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2.
[2]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3]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
版社,1993.
[责任编辑、校对:杨贤]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流转; 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 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9973(2010)01-0106-02
Analysis of Transfer Right for the Rural Land
CHEN Qing
(Political and Law School, Xuzho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116, China)
Abstract: The land institutions in rural areas are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but to solve the rural issues properly. China’s rural land institutions have always been corresponding with the times. After nearly three decades of social practice,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s of rural land have revealed large number of social problems. In this paper, we focus on the rural land transfer and propose that it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Full analysis and demonstration have carried on to better China’s rural land institutions.
Key words: rural land; transfer; direction of reform
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指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每每读到此,心中便泛起无数的不解与疑虑,残酷的现实生活让人们不得不对该哲理论断产生怀疑,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所迸发出来的希望和活力现已荡然无存。农村城市的二元化趋势和剪刀差不但没有就此削减相反有了进一步加大,就连农村最为宝贵劳动力资源——人,现如今也难以寻觅。此时此景,让笔者心中总会涌出几丝伤感,久久难以平静。勤劳善良的中国农民在自己热爱的土地上辛勤劳动,并没有换回本应属于他们的财富和幸福。难道这样的现实不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很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的发展,重新谋划中国农村的未来。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沿革与现状
众所周知,中国农村的改革是从土地入手的,我们无法忘怀30年前发生在安徽凤阳小岗村那场惊世骇俗的一幕,18户村民冒着“砍头”的危险掀开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序幕,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力是无法想象的。30年后,当我随我们采访团再次来到小岗村的时候,当地流传的一句话“一年大包干,跨过温饱线,20多年没有迈过富裕坎”深深地刺痛了我的心。当初,正是因为良好的农村土地制度让农民看到了幸福生活的希望,今天又是因为土地束缚了农民对更加美好生活的向往。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本应按照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来进行运作,但考虑到农村土地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国家对待农村土地的改革一直都是小心翼翼。从建国初期的“人民公社”到1982年宪法认可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后来1993年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透过历史的时空,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经历了一个从“合到分再到逐步合”的这样一个过程,这似乎也在印证着“分久必合”的社会规律。
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态度所表现出来的谨慎,又时常与其继往开来的决心相互交织,共同反映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之中,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紧接着第63条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按照该62条规定,国家有让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一并流转的意思(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致原则),然而依据第63条精神似乎又在设置障碍。类似的问题还出现在2007年10月1号生效的《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中,该条一方面明确指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设定抵押权,另一方面又有但书表达。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我们将《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发现,抵押和出卖同样作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立法者的态度却是迥然不同的。立法者的犹豫与徘徊或许是这一现象的最好解释,立法者一方面想放开农村土地流转,另一方面又担心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真可谓身处两难!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时至今日,笔者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流转的必要性: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助于减轻城乡二元化的社会问题
中国的农村与城市本来是可以融为一体的,然而在许多方面却因规则体系的差异性而被人为的割裂。土地市场难道也不能幸免吗?农村土地需要与城市土地一样被同等的对待,这不应该算是什么奢望吧!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助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进而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现在的中国农村仍然操持着两千年前我们祖先发明的犁、镰刀、锄头等原始生产工具。生产工具是生产力环节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在工业革命已经完成数次关键性转型之后,我们的农业仍然停留在人类远古时代的水平,置现代技术于不顾,这不能不说是农村的悲哀,农业的悲哀!如果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够流转,必将形成一定范围内土地的兼并,那么,因农业分散性而导致无法实现机械化的尴尬局面将会被破解。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助于释放农村劳动力,从而推进国家城市化进程
城市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我国现阶段由于依附于农村土地的人口过多,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与西方国家相差甚远,政府必须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让中国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有效地转移并融入城市,这也许是任何新型工业化国家的必由之路。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助于夯实农村人口的基础,让真正的农民在广袤的土地上实现自身的价值
这些年,国家通过土地来捆绑农民的做法已经暴露出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民兄弟奔波于农村与城市之间,完全颠倒了主业与从业的关系。由于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放在土地上,导致粮食产量增速明显放缓。许多农民朋友经常提及的一句话“家里的地随便种种,够自家吃就可以了”,我听了之后甚是害怕。如果每个农民都是这么想的,那城市里的人吃什么?我们必须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让那些“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农民离开土地,让“铁杆”的农民浮出水面。有的人可能会问,还有人愿意当农民吗?我们不应该怀疑在这个世界上仍然有一大批“忠实”于土地,“忠实”于农村的虔诚信徒,我们更不应该怀疑我们的身边会有千千万万个“喜耕田”式的农民兄弟。何况农村土地的回报率将会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之后展现出极强的诱惑力。
三、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可行性的分析向来都要比必要性难以证明,所以,接下来论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可行性就显得更为重要。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条件的慢慢成熟,标志着推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外部土壤开始具备: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使农民成为一个“经济人”
如果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算起,市场经济在中国已经发展了18个年头。市场经济改变的不仅是我们肉眼所能看到的生活,更为重要的是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每个人在市场经济的熏陶下都成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利益衡量的思维方式已经深入人心,这里边当然也包括对农民的影响。农村土地使用权在这个时候放开,并不会出现天下大乱的现象。每个农民在流转自己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一定会做出了妥善的利益评价和利益选择,国家无需再为农民的盲目而担忧。
(二)中国城市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接纳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条件
随着城市的改革深入,我们已摸索出一系列有利于吸收农村人口的新路径。比如说各大城市所从事的产业结构调整,由原先过分注重工业开始转向“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即“退二进三”。再比如说,在全社会营造出的一种“全民创业”的文化氛围,已经滋生出一批又一批的民营企业的诞生,《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修改会在更大程度上起着推波助澜的效果。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崛起,已经创造出无数的就业岗位。中国城市的发展已昭示:现在不是不需要农村劳动力而是离不开农村的劳动力,这种依赖性会愈演愈烈。
(三)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提出的“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障”的制度更是为此次农村改革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网尽管还没有完全形成,但每年逐步推进的势头还是令国人欢欣鼓舞。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农村势必也会建成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相信,有了这张社会保障网进行兜底性的保护,即便哪位农民抉择失误,流转了自己手中的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障的底线仍然可以让他生存。
结语
土地作为农民的“命根子”,在流转中一定要慎重,当然,慎重并不等于“固步自封”。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只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就一定能够让土地的财富价值在农村同样得以彰显,“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至理名言也一定会在中国大地上得到最好的诠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通过了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决议,衷心祝愿中国农村的明天更美好!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2.
[2]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3]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
版社,1993.
[责任编辑、校对:杨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