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企业慈善文化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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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的企业慈善面临着捐赠数额偏低、与国有控股公司相比,民营企业在慈善活动中参与度小、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形式单一的现状,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我国传统观念中封闭落后思想对现代慈善文化的阻碍作用、制度和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使捐助企业没有得到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慈善组织不够成熟、企业的价值观存在着某些落后、消极、片面的观念。因此社会应给予慈善正确的评价,企业应树立正确的慈善价值观,树立“企业公民”理念,政府应为构建企业慈善文化提供制度保证,以构建企业慈善文化,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慈善;企业慈善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04X(2009)12-0029-06
  收稿日期:2009-11-12
  作者简介:邓菲(1986-),女,四川成都人,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慈善是指个人、群体或社会组织自愿向社会或受益人无偿捐助钱物或提供志愿服务的行为,其目的是帮助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摆脱各种困难、抵御风险。对于企业来说,从事各种类型的慈善活动是企业参与社会生活,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扩大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应该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即作为一个合格的企业,除了要对企业的投资者着想,也要对企业内部的职工,企业所在的国家、地区、消费者着想。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经济责任,利润来自于社会,还应回归社会,除了缴纳一定的税收之外,企业还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企业的一种全新的认识,是对追求利润作为企业唯一界定观念的修正和发展。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也是社会的成员,除了要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外,还应该关注社会及其他的社会成员利益,为全社会的发展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也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1]
  企业慈善文化是企业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慈善文化是基于对和谐、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注重社会道义,强调社会责任,把从社会得来的利益,再回报给社会,具有自愿性、社会性、平等性的特点,与公民社会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其核心是利他主义价值观,其精髓在于个人对正义、和平和集体福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博爱、给予、利他、济世是慈善文化的基本内容。深厚的企业慈善文化对发展慈善事业、弘扬先进文化、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我国企业慈善行为的现状分析
  
  1.1 我国企业慈善捐款数额偏低
  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每年有近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有2200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还有6000万残疾人、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帮助。
  而我国企业的慈善行为却是令人遗憾的。据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流通与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2000年9月透露:我国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过10万家左右,这表明99%的企业从来没有过捐赠。而另一项关于上市公司在公益方面捐款的统计资料也表明:我国年捐赠超过100万元的上市公司只占上市公司的一小部分,甚至有数百家上市公司的公益捐款为零。我国公认的利润率最高的房地产界,有慈善行为的寥寥无几,福布斯慈善榜中,房地产企业仅有4家。
  
  1.2 与国有控股公司相比,民营企业在慈善活动中参与度小
  胡润慈善企业排行榜中,上榜的国有企业有24家,而民营企业只有4家。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益为全民所有,应该在社会发展方面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私营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应该造福社会,利于社会成员,应该更多更广泛地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这也是由中国目前的慈善事业发展还不成熟造成的。虽然胡润在进行统计和计算的时候把个人控股超过50%的企业捐赠看成是个人捐赠而不是企业捐赠,但是就中国目前的慈善现状来看,相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参与度较小。民营企业在慈善中的参与度似乎也不是太高,这与中国的慈善文化密切相关。
  中国的慈善事业长期以来都是由政府主导,自己搭台自己唱戏。在人们的思想里,认为慈善是政府的事情,或者应该由国有企业更多地或全部地承担起济贫救灾的责任。而私营企业是自己投资创业,因此他们不参与慈善活动无可厚非。这既是对慈善认识的一个误区,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缺乏足够的了解。事实上任何一个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国家政策、社会环境和消费者的支持,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形式多样,投入也有大有小,这也代表了作为企业公民的公德心。总之,慈善是应该由整个社会共同参与的一项事业,并不能由政府来唱独角戏,企业作为特殊的公民相对于个人公民来讲,应该承担更大更多的慈善责任。[2]
  
  1.3 我国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形式单一
  慈善之意在于有仁德之心的人相互提供关爱和帮助,而关爱和帮助并不仅限于财物。正如胡润的“中国内地慈善企业排行榜”所反映的,企业参与慈善的主要形式还限于各类的捐赠行为。财物的捐赠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但是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宣扬慈善理念,贡献企业的时间和智慧同样是慈善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华跨国公司埃克森美孚公司承认,他们在华并没有多少金钱捐赠,而是做了很多公益事件。相对于财物的捐赠,在华跨国公司更愿意参加一些公益活动和公益志愿行动。而相对于国内企业的资金捐赠,跨国公司的捐赠方式则更加多种多样,包括资金、技术、产品和设备等。这是中国企业目前应该学习的慈善理念和慈善的运作机制。同时,在各类慈善企业排行榜中也应该考虑慈善不仅仅以捐赠作为标准,而应以更全面的指标体系来重新考察每个企业在慈善事业中所做出的贡献,也即以新的慈善理念来引导企业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对于财力不足的企业,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同样可以参与到慈善中来,同样被认可,得到支持。正是由于整个社会的慈善文化和相关理念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慈善就是为贫困、残疾、受灾等弱势群体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因物质匮乏所带来的生存问题。所以捐赠成为人们包括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主要形式。事实上,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关注社会利益并为社会的发展进行投入,而社会利益和社会发展并不仅仅指的是物质的利益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发展的过程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共同积累的过程,而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也并不一定是物质上的弱势,可能缘于精神需求的缺乏,包括知识、技能和思维方式等方面的需求。许多公益性的志愿者行动提供的是劳务、情感和知识的帮助,这也应该是慈善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目前整个中国社会缺少一种全新的慈善理念,企业可能通过广泛地参与各种慈善活动来宣扬慈善,引导企业和个人的慈善行为也将对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相对于直接的物质捐赠可能更加深远。所以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和企业不一定就是提供物质捐赠者。
  
  2.我国企业慈善观念薄弱的原因
  
  2.1 我国传统观念中封闭落后思想对现代慈善文化的阻碍作用
  2.1.1 我国传统慈善思想并没有发展成一种公众的慈善文化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反映慈善美德的思想非常普遍,如孔子提倡仁爱观,孟子主张“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墨子的兼爱论以及《左传》中“慈谓爱之深也”等内容,以丰富的历史内涵阐释了我国古代的人文情怀。仔细分析这些传统观念中的慈善思想,我们不难发现,古人的慈善思想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道德的引领或者号召,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目标,并没有形成现实共同的慈善意识和慈善文化。由于封建的小生产方式限制了人们生产和生活的范围,慈善行为也往往在宗族血亲内或者乡邻之间展开,这种慈善上的封闭性和内敛性,阻碍了我国现代慈善意识的形成。现代慈善意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现代的慈善意识对应的是开放性、广泛性,追求的是效率与公平,现代慈善意识把整个社会当作一个整体,提倡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慈善行为。虽然我们不缺乏慈善的传统思想,但这种思想没有形成公共的意识,也没有上升为民众的自觉行为,进而就不可能形成慈善文化。
  2.1.2 机构办慈善主体地位不强
  自古以来国家就肩负着救济的大任,政府成了社会福利的唯一提供者,政府发动民众进行互相的救助被视为无能的表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和经济上的高度集中造成了一切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由政府来承担,政府不允许有游离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来承担救助的任务。在这样的情形下,人们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有困难找政府,而这种思维定势不可避免地阻碍了人们慈善意识的养成。
  而真正的慈善主体不明确,慈善机构的体制和管理落后也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目前合法的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使得慈善机构在法律和行政体系中层次都不高。政府依旧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着主要角色,政府办慈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现有的慈善机构普遍体制陈旧,管理模式和资金运作缺乏专业化,与国外的慈善机构有很大差距,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应转换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逐渐淡出捐助的主体市场,而主要担负起立法、监督、检查、评估、审计、执法等职能,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应给予慈善机构以独立法人地位,取消慈善机构的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对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运作和管理模式应做出明确规定。
  
  2.2 制度和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使捐助企业没有得到其应有的社会评价
  慈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阻碍慈善意识的养成和慈善文化的发展。目前我国关于公益事业捐赠行为的法规有三个,而且都是在90年代以后:一是1999年出台《公益事业捐赠法》;二是2001年3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三是2001年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该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那么,企业捐赠的金额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如民政部王振耀司长所言“减免的额度较低”。其次,我国遗产税、赠与税等由于个人财产缺乏明晰的登记制度,执行相对比较困难,没有发挥“一疏二堵”的功效。[3]
  在组织管理上,《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型私立基金会必须有一个官方主管单位,才能在民政部门注册。因此,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独立于民政部门或国家其他主管部门的慈善组织,有些慈善组织和民政部门根本就是一套领导班子,慈善组织没有独立运作慈善行为的权利,从而降低了慈善组织的社会职能。在资金的筹集上,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发起的慈善捐助为主要捐助形式,往往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完全失去了慈善捐助的自愿原则,这也影响了法人和民众对慈善捐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3 慈善组织不够成熟,影响了慈善氛围的形成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标志着我国第一家慈善组织的建立。目前,我国的慈善机构仅有100多家,从分布上来看,这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大多是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一级,作为基层县一级的慈善组织几乎是空白。“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上海只有1%的企业家关注慈善活动和慈善捐款,有99%的企业家不知到哪儿捐款。从全国范围内看,在册的工商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捐赠纪录者则不超过10万家,同样有99%的企业从未参与过捐赠”。这两个99%,凸显了我国当下慈善文化的苍白和慈善土壤的贫瘠。我国慈善机构的信誉度、善款去向透明度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也是影响慈善文化形成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部分慈善组织还存在对善款的使用不透明、使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机构违规挪用善款,造成了捐款人对慈善机构的不信任,从而影响了人们参与捐助的积极性,也构成了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体制因素,造成了慈善机构募集能力弱,不能满足贫困者的救济需要,使需要救助者对慈善救助的期望值降低。
  总的来看,我国慈善文化的不足是造成我国慈善捐助非常有限的重要原因,也影响了慈善事业在平衡分配、缓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经济发展迈入“快车道”的同时,人们收入差距却出现了扩大的趋势。社会能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在不同阶层和群体间的分配是否合理、公平,是否能够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形下,我国要解决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贫富分化问题,最终实现和谐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2.4 企业的价值观存在着某些落后、消极、片面的观念
  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因为受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企业自己的社会责任的认识是狭隘的、片面的、不成熟的。他们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能站在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角度思考,只是简单地理解为法律规定的向国家交税而已。而在法律规定之外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上的态度很消极,不明白参与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给企业带来的精神汇报和由此产生的物质回报,不了解慈善活动对企业在形象、品牌、公关、服务上的重要意义。从伦理学义利观角度分析,企业对自己社会责任认识的缺陷其实就是企业的“义”,即利他精神的不足,企业缺乏对社会、对公众的仁爱、感恩、回报之心。我们应该在企业界普遍倡导和树立积极、健康、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慈善价值取向,纠正和转变种种不正确的、不健康的观念,这也是建立企业慈善文化的基础。
  
  3.构建企业慈善文化,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
  
  3.1 给予慈善正确的评价
  慈善与义务是道德价值的不同层次,我们既不要将慈善作为一种义务,也不能将义务归于慈善。义务是法的范畴,是主体应当实行和必须实行的行为,如果主体不履行当属的义务,行政或司法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予以落实;慈善则是道德的范畴,是自觉自愿的行为,是主体对道德理想和信念的追求,因此慈善行为不应当具有强制性。我们这样区分,“不仅与社会客观状况相适应,也有助于确立不同的道德评价体系,促进社会道德生活从整体上由层次性向先进性转化”。不管是大慈善,还是小慈善,其本质都是慈善的范畴,尽管义务是道德规范的基础性层次,慈善则是道德规范的先进性层次,但只要乐于慈善都是一种道德的境界。我们只有充分肯定慈善行为的目的性、思想性、先进性,才能实现弘扬慈善文化的目的。坚持三方面的统一,即:坚持人的个体发展与人的“类主体”发展的统一。只有个体的扬善,才能有整体的和谐发展;坚持人的经济发展与道德的发展的统一,只有经济的发展才能促进慈善文化的发展;坚持“内修”与“外注”的统一,主要是个体的潜心“修炼”,但外在的影响也是必不可少的。[4]
  
  3.2 企业应积极于慈善行为,树立正确的慈善价值观
  3.2.1 企业应用慈善行为来体现其社会责任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理应是体现社会责任的主体,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定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环保、健康、安全、文化、公益责任等,要在企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把服务社会、回报社会作为企业的使命。企业的最低限度是要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及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并不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损害消费者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除最低限度外,企业还应积极关心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热心参与和支持各项慈善活动。企业虽然不是慈善组织,但是应该担负起它的社会责任,以实际行动即慈善行为来体现其社会责任。
  3.2.2企业应认识到,慈善行为是能给企业带来回报的无形资产
  慈善行为通过媒体宣传,能使企业品牌赢得广大公众的信任和口碑,全面提升企业的信誉度、美誉度,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广告只能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唯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行为才能真正赢得公众的信任和认同。从慈善行为能为企业带来丰厚回报的意义上说,企业的慈善行为构成了一种双赢的隐形销售。无形资产还不仅仅在于此,在企业内部,企业把慈善行为作为企业直接超越市场规律向社会奉献爱心的方式,有助于净化企业员工的心灵,有助于培育员工的感恩心、公德心、同情心,能凝聚员工,有助于慈善文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慈善价值观可以使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心尽力地回报社会,这种神圣的动力是通常的企业文化或是企业教育等激励手段所不能达到的。
  
  3.3 政府应为构建企业慈善文化提供制度保证,做慈善文化的规范者和倡导者
  中国目前的慈善事业发展不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原因就在于慈善制度缺乏吸引力,要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首先解决一些制度层面的问题。一方面政府要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很多企业低调参与慈善或对慈善采取回避、消极应对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对于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没有明确的要求。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企业进行重新的自我定位,也有利于激起企业慈善的参与欲望。另一方面政府应从制度上支持和鼓励企业对慈善活动的参与,制定一些富有吸引力的措施和激励制度,包括明确捐赠行为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及捐赠的其他优惠条件,有利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企业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慈善活动。
  政府推动慈善文化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政府的倡导与规范,我国的慈善文化会因缺乏生存空间而形同虚设,慈善文化建设也难以获得公众支持。政府在慈善文化建设方面应该起到掌舵的作用。政府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慈善文化建设的法制环境。政府要让募捐、捐助、评估、监督等机制健康有序地进行,并使用行政手段、税收手段让慈善不仅利他,而且利己,要通过法律和政策让民众明白政府倡导、鼓励什么行为;政府在体制环境上应该给慈善事业提供良好的待遇和合理的运行机制,使捐助者能够得到来自社会舆论和政府应注重现代慈善理论的研究,使公民的慈善行为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政府要加大对慈善事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规律研究的投入,探索慈善组织改革发展的途径,研究符合我国实际的慈善组织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探索提升慈善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措施和方法;还要研究发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的策略方法,研究国际上有效的募捐方式、方法,对我们的慈善资金来源状况进行分析,提升募捐策划水平,增强动员慈善资源的能力,探索我国本土化的慈善救助模式,提升慈善救助效益等等”。[5]
  
  3.4 树立“企业公民”理念,增强社会责任
  企业公民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新理念,是企业内在的利益追求与外在的社会要求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正在成为企业文化特别是大公司文化必要的组成部分。从表面上看,慈善活动只对受赠者有利,但从宏观上看,慈善活动对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有利的。实践经验证明,企业的社会公益成绩,完全可以帮助企业的营运取得更佳的成效,鼓励公司的员工更投入他们的工作,使优质的人才不致流失,增加公司的收益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公司对社会的慈善道义责任已不再是企业捐助社会公益事业唯一的、最重要的理念,代替它是一个更现实的看法,即企业公民理念。
  我们要树立“企业公民”理念。企业有着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又承担着“积善扬德、助困相济”推动社会发展的责任。评价一个企业的成功,不但是实现超额的利润,还要包括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一个成功的企业应该是经济效益和社会道德水平和谐发展的企业,只有这样的企业,才可以称其为现代企业。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宣传“企业公民”的理念,将企业重塑环境的道德冲动和利益驱动转化为理性规范的企业行动;将企业与慈善组织相结合,将产品销售与社会问题或公益事业相结合,在为相关事业进行捐赠,资助其发展的同时,达到提高产品销售额,实现企业利润,改善企业的社会形象的目的,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6]
  
  3.5 加强与社会慈善机构的合作,促进企业慈善活动的开展
  企业应该与慈善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促进企业文化与慈善文化的有机结合,积极参与慈善机构的慈善活动,实践品牌拓展战略,努力开发企业的慈善资源,在实现企业商业目的的同时,树立企业良好的公益形象。由于大力打造慈善公益品牌、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度,是慈善事业尤其是每个慈善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所以,这实际上就意味着慈善组织应该通过特定的慈善项目品牌,从企业文化的高度来探寻企业发展与慈善事业的结合点,在激发企业的参与热情上下工夫,把树立企业的公众形象与慈善公益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争取双赢的结果。如今,国内一些慈善机构的信息依然不够透明,比如众多企业家普遍担心,在捐助善款的接收和使用上缺乏完善的监督措施;捐款的来源、流向等这些捐款者应该知道的信息没有公开,捐款者的知情权被忽视了。因此,企业必须与慈善机构建立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积极倡导“公益营销”,利用公益平台推动品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捐赠热情,实现企业与慈善机构的双赢。一个成熟的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构建一套良性的捐赠方案,一套兼顾企业经济收益与社会效应的营销体系,并将捐赠计划、运作机制、激励措施等诸多内容规范化、制度化。
  结束语: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定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外,还要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其积极构建企业慈善文化,树立正确的慈善价值观,以慈善行为来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2]王开玉,周艳.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慈善行为.[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22-25.
  [3]李守才,刁永祚.催生现代慈善文化,提升“第三次分配”的和谐功能[J].消费导刊,2007:188-189.
  [4]石峰.慈善文化的内涵与构建[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7(3):57-62.
  [5]王俊秋.论和谐社会中的慈善文化建设[J].石河子大学学报,2007(3):25-32.
  [6]杨团.公司慈善文化与政策培育[J].湖南社会科学,2006(2):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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