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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作为一种新型、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其定性分歧较大。从法理上分析,应将诉讼欺诈行为入罪。诉讼欺诈行为尽管具有诈骗罪的某些特征,但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不妥。对诉讼欺诈行为应从其侵犯正常的审判秩序的角度分析,现行刑法只可对侵财类的诉讼欺诈行为进行评价,而其他类型的诉讼欺诈行为的犯罪化问题,需由立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