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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仁慈的绅士安东尼,为了使巴萨尼欧与包西亚结婚,向犹太商人夏洛克借了3000元的高利贷,但安东尼由于经营的货船未能按时赶到,无法如期归还贷款。安东尼向夏洛克表示了歉意,并甘愿罚款3000元,而夏洛克却宁愿选择报复的快感,执意要割下安东尼身上的一磅肉。这是莎士比亚的戏剧《威尼斯商人》中为人们所熟知的片段。莎士比亚如何通过这个片段刻画夏洛克这个形象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这个片段之所以引起我们的注意,是因为它暗含了一个有意思的法律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是选择3000元钱还是一磅肉?
“要钱”还是“要肉”的问题并非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毫无意义,而是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逐步触及温热的司法脉搏。“要钱”意味着在对犯罪人实现刑罚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损伤;“要肉”意味着足够的报复或司法快感。“要钱”还是“要肉”不只是安东尼与夏洛克的选择,更是司法官员所必须面对的选择。
在“要肉”还是“要钱”的问题上,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吏们向来是“要肉不要钱”。所谓“刑人之本”不过是“去其为恶之具,使奸人无用复肆其志”,例如“亡者刖足”、“盗者截手”、“淫者割其势”。现在读来,古人的刑罚智慧颇具功利主义色彩,逃跑的砍掉脚,偷东西的截掉手,简单明了的去掉了犯罪人的为恶之具。当然以现代刑法理念观之,这种同态复仇的朴素哲学不过是有组织的暴力,不过是统治阶级刑典治世的手段,而对于刑事被害人却给予无情的漠视,或者说,在那个年代,刑罚的运用本来就与刑事被害人没有多大关系。
现代刑法理念注重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仅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法还明确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人们发现,这种纸上的权利就像水中月镜中花一样,看上去活灵活现,但要抓在手里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于是,“重实体轻程序”成了替罪羊,铺天盖地“程序正义”的呼吁充斥了人们的视听,似乎有了程序就有了正义,程序被当成神明供了起来,甚或被描绘成创新的彩绘。供奉久了,人们发现跟着程序跑了一圈,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风调雨顺、心想事成。务实的人们甚至可能很快就会认为,程序也许只是几个摆供的人在冷冷清清地顶礼膜拜,而人们所关心的“结果”:庙里永远是香火鼎盛。
我们无意贬损程序的价值,只是说,无限夸大程序的价值可能会导致程序无价值,甚至程序负价值。我们不认为程序工具论者有多么不可饶恕,对于司法实践来说,程序只是一个在追求实体公正的时候不可违反的、可供选择的工具。对于安东尼(假设为犯罪人)来说,他可以通过程序表达自己愿意付出3000元钱,或者任凭割掉一磅肉;对于夏洛克而言,他可以选择获得割掉犯罪人一磅肉的快感,还是获得3000元钱赔偿的抚慰。但这些选择都只是当事人通过程序所表达的愿望,并不是刑事诉讼的目的或者司法官员的最终追求。
对于司法官员而言,选择“一磅肉”简单地实现了司法快感,也足以对潜在的犯罪人造成威胁,但正如黑格尔所言,“如果以威胁为刑罚的根据,就像对着狗举起杖来,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重视”,既不能实现刑罚教育、改造的目的,也无法补偿因为刑事案件给被害人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实现社会和谐。“一磅肉”只是夏洛克的选择,对于大多数刑事被害人来说,与其关心犯罪人的刑罚,不如重获自己失去的物质财富,甚至对大多数人来说,刑罚只是国家的事情,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才是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司法改良运动者开出了恢复性司法的药方,企图通过司法调解、赔偿等手段调和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会之间的冲突,注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本体地位,强调犯罪发生后的恢复工作,而不是简单地实现对犯罪人的刑罚报应。上海已经率先尝试有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如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双方达成谅解的,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双赢:夏洛克得到了“3000元钱”,安东尼保留了“一磅肉”。
恢复性司法切合了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但也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这剂药不仅不能包治百病,服用得多了,或者用的剂量大了,还容易让司法官员失去了“孤独的贵族”这顶精神桂冠,一脚陷入“居委会司法”泥潭而不能自拔。
程序正义也好,恢复性司法也罢,不可能有了程序的桥就自然而然地到达实体公正的彼岸。现实诉讼案件中,被盗、被骗、被伤、被辱,理由各有不同,但要求往往只要一个,希望得到适当的甚至过分的物质补偿。简单地、礼貌地告诉他们法定的权利其实只是望梅止渴,真正的司法理念只能存在于司法官员当中,甚至没有什么正儿八经的名字,只是一种司法良知,一种社会民声,一种道德自律。如果没有对案件当事人的冷漠、麻木与敷衍,这些就足够了。
“要钱”还是“要肉”的问题并非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毫无意义,而是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逐步触及温热的司法脉搏。“要钱”意味着在对犯罪人实现刑罚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损伤;“要肉”意味着足够的报复或司法快感。“要钱”还是“要肉”不只是安东尼与夏洛克的选择,更是司法官员所必须面对的选择。
在“要肉”还是“要钱”的问题上,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吏们向来是“要肉不要钱”。所谓“刑人之本”不过是“去其为恶之具,使奸人无用复肆其志”,例如“亡者刖足”、“盗者截手”、“淫者割其势”。现在读来,古人的刑罚智慧颇具功利主义色彩,逃跑的砍掉脚,偷东西的截掉手,简单明了的去掉了犯罪人的为恶之具。当然以现代刑法理念观之,这种同态复仇的朴素哲学不过是有组织的暴力,不过是统治阶级刑典治世的手段,而对于刑事被害人却给予无情的漠视,或者说,在那个年代,刑罚的运用本来就与刑事被害人没有多大关系。
现代刑法理念注重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仅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法还明确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人们发现,这种纸上的权利就像水中月镜中花一样,看上去活灵活现,但要抓在手里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于是,“重实体轻程序”成了替罪羊,铺天盖地“程序正义”的呼吁充斥了人们的视听,似乎有了程序就有了正义,程序被当成神明供了起来,甚或被描绘成创新的彩绘。供奉久了,人们发现跟着程序跑了一圈,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风调雨顺、心想事成。务实的人们甚至可能很快就会认为,程序也许只是几个摆供的人在冷冷清清地顶礼膜拜,而人们所关心的“结果”:庙里永远是香火鼎盛。
我们无意贬损程序的价值,只是说,无限夸大程序的价值可能会导致程序无价值,甚至程序负价值。我们不认为程序工具论者有多么不可饶恕,对于司法实践来说,程序只是一个在追求实体公正的时候不可违反的、可供选择的工具。对于安东尼(假设为犯罪人)来说,他可以通过程序表达自己愿意付出3000元钱,或者任凭割掉一磅肉;对于夏洛克而言,他可以选择获得割掉犯罪人一磅肉的快感,还是获得3000元钱赔偿的抚慰。但这些选择都只是当事人通过程序所表达的愿望,并不是刑事诉讼的目的或者司法官员的最终追求。
对于司法官员而言,选择“一磅肉”简单地实现了司法快感,也足以对潜在的犯罪人造成威胁,但正如黑格尔所言,“如果以威胁为刑罚的根据,就像对着狗举起杖来,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重视”,既不能实现刑罚教育、改造的目的,也无法补偿因为刑事案件给被害人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实现社会和谐。“一磅肉”只是夏洛克的选择,对于大多数刑事被害人来说,与其关心犯罪人的刑罚,不如重获自己失去的物质财富,甚至对大多数人来说,刑罚只是国家的事情,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才是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司法改良运动者开出了恢复性司法的药方,企图通过司法调解、赔偿等手段调和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会之间的冲突,注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本体地位,强调犯罪发生后的恢复工作,而不是简单地实现对犯罪人的刑罚报应。上海已经率先尝试有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如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双方达成谅解的,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双赢:夏洛克得到了“3000元钱”,安东尼保留了“一磅肉”。
恢复性司法切合了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但也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这剂药不仅不能包治百病,服用得多了,或者用的剂量大了,还容易让司法官员失去了“孤独的贵族”这顶精神桂冠,一脚陷入“居委会司法”泥潭而不能自拔。
程序正义也好,恢复性司法也罢,不可能有了程序的桥就自然而然地到达实体公正的彼岸。现实诉讼案件中,被盗、被骗、被伤、被辱,理由各有不同,但要求往往只要一个,希望得到适当的甚至过分的物质补偿。简单地、礼貌地告诉他们法定的权利其实只是望梅止渴,真正的司法理念只能存在于司法官员当中,甚至没有什么正儿八经的名字,只是一种司法良知,一种社会民声,一种道德自律。如果没有对案件当事人的冷漠、麻木与敷衍,这些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