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86年,被聘为武汉市柴油机厂厂长的德国人格里西获得“外籍人士在华永久居留权”,这被视为中国首张“绿卡”。1989年至1999年,共有67名外国人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拿到了中国“绿卡”,这67个人都是“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人士。
2003年2月26日,北京的46名外籍人士分别获得3年、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长期居留证。持此证书,不必再一年办一次签证并且有次数限制,而是改为3年或者5年办一次签证,此期间可以多次、自由往返。至此,一批最长期限可达5年的居留证陆续颁出。虽然真正获得5年居留证的外国人并不多,然而,即使是两三年的居留证,已经足以为它的持有者提供相当大的便利。
2004年8月15日,《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中国“绿卡”制度的正式实施。该《办法》共29条,分别对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一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比较全面、系统的规章,为中国“绿卡”的审批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该《办法》规定,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主要适用于4类对象: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个人;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
对于外国投资个人获得中国“绿卡”,《办法》规定了地区和行业差异: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开发重点县合计投资50万美元以上,在中部地区合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中国颁布的《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或者在中国合计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人,申请“绿卡”都可获准。
对于亲属类“绿卡”的发放,《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获得“绿卡”的外国高级人才、外国高额投资个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和中国人结婚满5年,并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累计居住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到中国投靠直系亲属的外国未成年人。同时,《办法》还规定,对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出境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永久居留资格的,以及在中国居留不满规定年限的,公安部将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宣布作废。
建国以来,中国严格限制外国人定居。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外国人永久居留问题做了规定,其中设置了永久居留资格,有此资格者又被分成定居和永久居留两类。其中,定居适用于家庭团聚,而永久居留主要授予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对中国有特殊贡献者。1995年之后才开始有进行投资活动的外籍人士获此资格。从1985年至2004年《办法》颁布,全国共批准3000多名外国人在国内定居,属于永久居留的不足50人,而此次《办法》的一个特点,就是不再区分定居和永久居留。
从目前情况来看,获得中国“绿卡”并非易事。因为中国不是移民国家,制定《办法》的目的是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因此并不希望太多外国人申请获得这一身份。
《办法》颁布不久,有人议论称中国绿卡获得者将在中国获得“超国民待遇”。事实上,中国的绿卡是否能与国民待遇挂钩,尚无法律明确。对此说法,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罗田广表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确实为持证者提供了方便和优惠,他们凭护照和该证就可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再办理签证手续。此外,该证也是他们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有了这个证件,他们在中国的居留地、居留期限和住房、就业都不受限制,各个城市还会在买车、买房上对他们给予一些优惠,但把这些说成是“国民待遇”,显然是不科学的。
新颁布的《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对现在已经在海外定居的华侨,也就是说仍然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不适用。
《办法》出台后,截止到2005年9月30日,中国共批准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等33个国家的649人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绿卡),为中国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资金、促进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03年2月26日,北京的46名外籍人士分别获得3年、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长期居留证。持此证书,不必再一年办一次签证并且有次数限制,而是改为3年或者5年办一次签证,此期间可以多次、自由往返。至此,一批最长期限可达5年的居留证陆续颁出。虽然真正获得5年居留证的外国人并不多,然而,即使是两三年的居留证,已经足以为它的持有者提供相当大的便利。
2004年8月15日,《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中国“绿卡”制度的正式实施。该《办法》共29条,分别对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一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比较全面、系统的规章,为中国“绿卡”的审批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该《办法》规定,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主要适用于4类对象: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个人;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
对于外国投资个人获得中国“绿卡”,《办法》规定了地区和行业差异: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开发重点县合计投资50万美元以上,在中部地区合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中国颁布的《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或者在中国合计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人,申请“绿卡”都可获准。
对于亲属类“绿卡”的发放,《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获得“绿卡”的外国高级人才、外国高额投资个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和中国人结婚满5年,并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累计居住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到中国投靠直系亲属的外国未成年人。同时,《办法》还规定,对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出境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永久居留资格的,以及在中国居留不满规定年限的,公安部将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宣布作废。
建国以来,中国严格限制外国人定居。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外国人永久居留问题做了规定,其中设置了永久居留资格,有此资格者又被分成定居和永久居留两类。其中,定居适用于家庭团聚,而永久居留主要授予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对中国有特殊贡献者。1995年之后才开始有进行投资活动的外籍人士获此资格。从1985年至2004年《办法》颁布,全国共批准3000多名外国人在国内定居,属于永久居留的不足50人,而此次《办法》的一个特点,就是不再区分定居和永久居留。
从目前情况来看,获得中国“绿卡”并非易事。因为中国不是移民国家,制定《办法》的目的是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因此并不希望太多外国人申请获得这一身份。
《办法》颁布不久,有人议论称中国绿卡获得者将在中国获得“超国民待遇”。事实上,中国的绿卡是否能与国民待遇挂钩,尚无法律明确。对此说法,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罗田广表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确实为持证者提供了方便和优惠,他们凭护照和该证就可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再办理签证手续。此外,该证也是他们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有了这个证件,他们在中国的居留地、居留期限和住房、就业都不受限制,各个城市还会在买车、买房上对他们给予一些优惠,但把这些说成是“国民待遇”,显然是不科学的。
新颁布的《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对现在已经在海外定居的华侨,也就是说仍然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不适用。
《办法》出台后,截止到2005年9月30日,中国共批准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等33个国家的649人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绿卡),为中国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资金、促进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