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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行政纠纷基础问题作为论述起点,探讨行政纠纷的基本概念,及分析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适用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探讨行政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问题。
关键词:多元化;行政纠纷;诉讼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简单说来,就是以多式多样的方式来解决当前社会纠纷,对于正处“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现期”的我国来说,是最有效、经济、可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从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上来看,主要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当前,在民事纠纷中,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推广更甚于其在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中的运用。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纠纷日趋复杂和多样化,未来我们在行政纠纷解决中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对于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未来的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以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为切入点来解决行政纠纷,不仅可以促进司法裁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且可以更好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权益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一、行政纠纷的概念、特点
行政纠纷,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而引发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纠纷。目前,我国行政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行政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纠纷的主体,这也是行政纠纷最显著的一个特点,行政纠纷是民与官之间的纠纷,一方是行政主体,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区别于民事主体之间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二是纠纷的内容,行政纠纷的内容主要是界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纠纷主体间对权利和义务的自由处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区别于民事纠纷中双方主体之间的自由处分。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适用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由于行政纠纷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其在纠纷解决方式上也必然是多元化的,在诉讼解决方式以外结合多种民众认可、资源优化、具可操作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是我们未来处理和完善行政纠纷解决的方向。目前,社会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认知度还不够高,传统的认为诉讼前的介入不符合“不告不理”、“司法中立”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排斥性的观念太过于侧重法院的司法裁判途径,忽视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伴随着我国改革和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和利益格局的进一步变化,社会矛盾和新型行政纠纷不断出现,特别是征地拆迁、土地山林、村民自治等资源配置中引发的权属问题、农村集体矛盾所呈现出来的复杂性、特殊性、群体性等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在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上探索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进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明确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规范行政纠纷解决进路,分清纠纷解决责任,建立一套统一协调、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科学规范化行政纠纷解决进路,切实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资源优化分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的行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本文试从行政纠纷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层面来探讨,在多元化纠纷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规范化进路。
诉讼纠纷解决,是指行政纠纷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目前,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在我国正处于大变革时期,《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还一直未修订过,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入,原来的许多规定已经不合时宜,随着最近《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其的修改,未来行政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诉讼管辖,受理程序等方面都会更一步深入、细化,更符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1.行政诉讼和解与调解
和解、调解制度引入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权的一个巨大挑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诉讼制度的建立目的本就是为了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通过法院第三方的优势地位,依照法定程序使和解、调解作为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无论是对简单的行政纠纷案件还是纷繁复杂的行政纠纷案件解决都创造了一条便捷、可行的纠纷解决制度。未来,我们在行政诉讼和解、调解中,法院应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资源、平等的对话平台,对和解、调解的过程、结果及之后的履行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2.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量
我们要从两方面来着手:一是加强高素质法官的培养,法官不仅要忠于事实和法律,也要具备灵活处理案件的能力,这样才能在纠纷解决中不偏不倚,化解矛盾;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去行政化已在部分地区实行,未来法院内部体制的改革,去行政化是必然趋势。
3.交叉纠纷时的处理
对于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在同一案件时,笔者认为,两者同处于纠纷处理之时,当事人一方在民事纠纷中申请和解、调解或民事纠纷当中属于应当调解情形的,在行政纠纷中也理应考虑其和解、调解的效果,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和解、调解的效力延伸到行政纠纷解决中,法院应该采纳其意见,对和解、调解的效力、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做出决定。
四、结语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行政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从实际国情出发,创新纠纷解决方式,才可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民提供更多层次的保障。同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下,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又能相得益彰,相对独立,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范愉.《纠纷解决的理念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周佑勇,钱卿.《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基金项目:本文获“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YCSW2013061)资助”,“This work is supported by the Innovation Project of Guangxi Graduate Education(YCSW2013061)”,项目名称: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研究(YCSW2013061)。
关键词:多元化;行政纠纷;诉讼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简单说来,就是以多式多样的方式来解决当前社会纠纷,对于正处“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现期”的我国来说,是最有效、经济、可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从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上来看,主要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当前,在民事纠纷中,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推广更甚于其在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中的运用。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纠纷日趋复杂和多样化,未来我们在行政纠纷解决中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对于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未来的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以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为切入点来解决行政纠纷,不仅可以促进司法裁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且可以更好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权益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一、行政纠纷的概念、特点
行政纠纷,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而引发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纠纷。目前,我国行政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行政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纠纷的主体,这也是行政纠纷最显著的一个特点,行政纠纷是民与官之间的纠纷,一方是行政主体,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区别于民事主体之间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二是纠纷的内容,行政纠纷的内容主要是界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纠纷主体间对权利和义务的自由处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区别于民事纠纷中双方主体之间的自由处分。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适用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由于行政纠纷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其在纠纷解决方式上也必然是多元化的,在诉讼解决方式以外结合多种民众认可、资源优化、具可操作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是我们未来处理和完善行政纠纷解决的方向。目前,社会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认知度还不够高,传统的认为诉讼前的介入不符合“不告不理”、“司法中立”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排斥性的观念太过于侧重法院的司法裁判途径,忽视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伴随着我国改革和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和利益格局的进一步变化,社会矛盾和新型行政纠纷不断出现,特别是征地拆迁、土地山林、村民自治等资源配置中引发的权属问题、农村集体矛盾所呈现出来的复杂性、特殊性、群体性等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在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上探索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进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明确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规范行政纠纷解决进路,分清纠纷解决责任,建立一套统一协调、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科学规范化行政纠纷解决进路,切实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资源优化分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的行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本文试从行政纠纷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层面来探讨,在多元化纠纷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规范化进路。
诉讼纠纷解决,是指行政纠纷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目前,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在我国正处于大变革时期,《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还一直未修订过,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入,原来的许多规定已经不合时宜,随着最近《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其的修改,未来行政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诉讼管辖,受理程序等方面都会更一步深入、细化,更符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1.行政诉讼和解与调解
和解、调解制度引入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权的一个巨大挑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诉讼制度的建立目的本就是为了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通过法院第三方的优势地位,依照法定程序使和解、调解作为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无论是对简单的行政纠纷案件还是纷繁复杂的行政纠纷案件解决都创造了一条便捷、可行的纠纷解决制度。未来,我们在行政诉讼和解、调解中,法院应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资源、平等的对话平台,对和解、调解的过程、结果及之后的履行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2.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量
我们要从两方面来着手:一是加强高素质法官的培养,法官不仅要忠于事实和法律,也要具备灵活处理案件的能力,这样才能在纠纷解决中不偏不倚,化解矛盾;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去行政化已在部分地区实行,未来法院内部体制的改革,去行政化是必然趋势。
3.交叉纠纷时的处理
对于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在同一案件时,笔者认为,两者同处于纠纷处理之时,当事人一方在民事纠纷中申请和解、调解或民事纠纷当中属于应当调解情形的,在行政纠纷中也理应考虑其和解、调解的效果,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和解、调解的效力延伸到行政纠纷解决中,法院应该采纳其意见,对和解、调解的效力、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做出决定。
四、结语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行政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从实际国情出发,创新纠纷解决方式,才可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民提供更多层次的保障。同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下,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又能相得益彰,相对独立,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范愉.《纠纷解决的理念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周佑勇,钱卿.《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基金项目:本文获“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YCSW2013061)资助”,“This work is supported by the Innovation Project of Guangxi Graduate Education(YCSW2013061)”,项目名称: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研究(YCSW201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