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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代大学生受各种因素影响,不良婚恋观正在滋生,致使婚恋的不稳定性增加。如何有效遏制婚恋道德的滑坡成为婚恋观教育中的焦点。通过对大学生婚恋观偏颇现象的剖析,归纳问题所在,试图从婚姻法特别是最新的司法解释三的立法理念与内容出发,找出对当今大学生婚恋观教育有价值的信息,将大学生婚恋观教育与婚姻法制教育相结合,提出相应举措纠正不良婚恋观。
关键词:大学生;婚恋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道德;法制教育;社会
由于当今市场经济发展,功利性的“商品化”社会价值观对人们婚恋选择的侵蚀也日益增强,众多高校大学生觉得自己身处婚恋观世风日下的时代。但实际上,没有哪个时代,婚恋道德是真正消亡的,因为至少还有法律为道德底线进行补充性的维护。这便是婚姻法律与婚恋价值取向之间相互促进作用的体现。大学生正确的婚恋价值取向应当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那样:“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恋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恋才会合乎道德。”[1]弗朗西斯·培根亦曾指出:“夫妻之爱,使人类繁衍;朋友之爱,使人类完善;但是荒淫无度的爱,则会使人堕落。”因此,正常的、合理的大学生婚恋,本应是以爱情为基础,以互负责任、家庭伦理为纽带,以互负婚姻忠诚义务为延续的。然而现实中的大学生婚恋却并不完全如理想中这般正常合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大学生婚恋观存在问题
(一)婚恋标准功利化
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婚恋观上存在“功利性”。也许是受拜金主义的影响,也许是贪图享乐,也许是生活所迫,当代大学生在婚恋观方面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纯洁的婚姻和恋爱越来越让位于功利。据于长伟等对于“没有面包就没有爱情”的调查结果显示,80%的女大学生“赞同”,原因是爱情需要基本的物质基础;10%的女大学生“不同意,愿意和心爱的人睡马路”;10%的女大学生“不置可否”。更有部分女大学生认为“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爱情观严重变质。[2]
(二)婚恋观出现异化
受当今各种不良环境的影响,大学生婚恋观出现了异化现象。一是堕落婚恋观念在大学中滋生。“一夜情”或做破坏他人婚姻的“情人”、“第三者”这一现象正在不断得到许多年轻大学生的认可,甚至模仿,这对许多婚恋的稳定性造成了严重威胁,不得不说是婚恋道德的严重“隐忧”。二是大学生不再重视婚恋忠贞专一。忠贞专一是婚恋的基本道德。婚恋专一是由爱情本身的规律所决定的,真正纯洁的爱情是排他的。[3]有的大学生认为爱情与婚姻无关,婚恋选择越来越物质化,从而或实行“AA制”恋爱或预约毕业分手。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7、第10-16条体现出的对财产权分割的明确性,造成抛弃校园爱情追求财产权益婚姻的可能性增加。
(三)婚恋心理脆弱化
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部分学生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婚恋遇到问题时,心理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引发自杀和犯罪。2007年,重庆市首份大学生自杀心理调查报告出炉,调查历时半年、涉及全市10多所高校近万名在校生。结果显示:大学生中自杀意念发生率达13%。其中女生自杀与男生自杀比为2.5:1。据介绍,恋爱问题是导致女生自杀的主要原因。针对济南市7726 名大学生所做的“大学生健康状况报告”显示,关于心理健康的问题占到70%,其中因“恋爱受挫”占到43.1%。[4]这一系列的数字告诉我们:恋爱挫折已经成为了大学生无法承受之重。同时,在高校,因婚恋情感报复所产生的恶性犯罪案件也大多如此。如:“2009年3月,四川某音乐学院作曲系学生出于虚荣心和征服欲,抱着好玩的心理与一女生恋爱,得到后又弃之,遭女生纠缠后又挥刀将其捅死并分尸”。[5]这种种大学生因感情问题而引发的犯罪,对高校大学生婚恋观的系统化教育敲响了警钟。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理念
从我国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三的基本立法理念来看,以下三个方面法律知识是必须引导大学生有所了解的。[6]
1.财产权益划分更加明确
婚姻法对不动产就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如何分割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条文并非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处理,而是确立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处理,这样的规定并非一定对女方不利。此外司法解释三首次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做出了规定,第4条规定对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规定不予支持,但是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婚内就将财分割掉。
2.打击功利化婚恋观,鼓励个人经济独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房产归属规定争议最为明显,似乎这条就是为了针对“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就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这一说法。但对一穷二白的高校男生来说,这是个很好的规定,是追求未来婚后平等奋斗的动力。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自从采用挂网大讨论形式开始,其精神就是希望能抑制“傍大款”等扭曲的婚恋观,其诸多条款为男女大学生都应当倾向于有着全职工作,理智的、明确的婚恋生活志向,靠能力打拼并维持婚姻稳定而不是做“娶嫁碗族”,指明了婚恋方向。
3.更重视离婚时的过错举证和财产责任
司法解释三也更注重明确婚姻财产权益,其中第4、5、10、11、14、18条都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些女大学生天真地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力的武器,如果将来丈夫有外遇,就是过错方,就让他净身出户。但事实上,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以及司法解释一第2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净身出户”)。此外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规定颇为耐人寻味:“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要求提出婚姻过错时是必须严格举证的。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关于亲子关系的鉴定也是严格举证责任的体现。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大学生婚恋观的引导价值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离婚财产分割规定,使得婚恋利益期待大大降低,这对大学生功利化婚恋观和婚恋堕落行为的遏制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其次,当中许多相关规定遵循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具人情味,具有对家庭伦理的弘扬作用。再次,许多条文规定充分将社会的公序良俗观念考虑进来,帮助大学生以正确的人生态度对待和处理婚恋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无疑是符合社会大众化的价值取向的。[7]
四、结合婚姻法新解释厘正大学生偏颇婚恋观的具体策略
(一)校内教育方面
充分利用高校的课堂教育平台,在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课堂应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培养他们对婚姻法律的认同感。同时法制教学中对大学生的婚恋观教育重点是要让他们明白在婚恋时候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如何寻求救济途径。杜绝当代大学生误听误信社会对婚姻法规的误读或争议。司法解释三内容适应了日益变迁的社会价值观,基本上兼顾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相信可以为大学生将来在解决更多的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上指明方向,从历史的角度以及从已实行的婚姻法的角度来说是合理可行的,应避免断章取义。
(二)媒体宣传方面
要注重网络环境的净化,指导大学生提防网络交友陷阱、浏览不良网站等行为。要将大学生热爱网络的潜力引导向科学、健康的网络择偶观、婚恋观上来,让其利用网络加强对大学生良好婚恋观的培养作用。值得一提是,当今都市言情剧、家庭伦理剧以及各种相亲节目盛行,其中错误的婚恋观念对大学生身心具有渗透作用,不仅会造成对婚姻法最新解释的错误理解,更会造成婚恋价值取向的偏颇,造成恐婚恐恋、闪婚闪离、功利婚恋、婚恋极端行为模仿、过于追求浪漫等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及时对许多报刊杂志、影视作品的非正常婚恋观和错误的婚姻法律理解的宣传作出纠正。[8]
(三)家庭教育方面
家庭是个体生活的重要场所,家庭成员对婚恋的态度、言行都将影响着其他家庭成员对婚恋的认识。现实中,有些家长会赤裸裸地告诫子女:要娶就娶有钱的,要嫁就嫁有权的。把择偶标准简单的变成了钱和权。家庭的错误引导是大学生形成错误婚恋观的导火线。[9]目前,年轻人当中逐渐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一部分人“啃老”,而另一部分则渴望依靠自己的能力,去获取幸福的家庭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啃老房”问题作出了全新的产权归属规定(第7条),应根据目前青年“闪婚闪离”现状进行深刻分析,父母、长辈对于孩子的婚恋选择以及财产归属有正确的引导。因此为了营造良好的家庭婚恋舆论氛围,就要把婚姻家庭法规渗透到家庭伦理的各个方面。
五、结语
大学生婚恋观教育中既包含有道德问题,也包含有法律问题。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教育应当重视婚姻法的最新动态,将其立法理念与婚恋观教育相融合,让大学生们懂法、尚德,同时应当借助于道德与法律两种调整手段,共同对大学生的婚恋观进行规范,更懂得在以后的婚恋生活中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保护自己,以期达到健康婚恋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9.
[2]于长伟,李艳,江平.女大学生爱情观调查研究与对策分析[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72.
[3]王大钊.大学生婚恋观教育简论[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29.
[4]安彬,张研.大学生恋爱诱发犯罪的心理剖析[J].科技信息.2010(5):501.
[5]大学生杀害前女友并分尸现女友助毁灭证据[EB/OL].(2011-12-22)[2012-09-15].http://pic.people.com.cn/GB/159992/16678352.html
[6]王明.最新婚姻法热点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59.
[7]《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 “潜力股”成女人新宠》 http://www.youth.cn 2011-08-19 中国青年网
[8]《浅议当代青年婚恋观的现状及对策》新华网浙江频道(2011-02-16 08:06:24)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编辑:晓明
[9]文美荣.当代大学生婚姻意向及婚恋观教育[J].中国校外教育,2010(8):47-48.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23)
当代大学生受各种因素影响,不良婚恋观正在滋生,致使婚恋的不稳定性增加。如何有效遏制婚恋道德的滑坡成为婚恋观教育中的焦点。通过对大学生婚恋观偏颇现象的剖析,归纳问题所在,试图从婚姻法特别是最新的司法解释三的立法理念与内容出发,找出对当今大学生婚恋观教育有价值的信息,将大学生婚恋观教育与婚姻法制教育相结合,提出相应举措纠正不良婚恋观。
关键词:大学生;婚恋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道德;法制教育;社会
由于当今市场经济发展,功利性的“商品化”社会价值观对人们婚恋选择的侵蚀也日益增强,众多高校大学生觉得自己身处婚恋观世风日下的时代。但实际上,没有哪个时代,婚恋道德是真正消亡的,因为至少还有法律为道德底线进行补充性的维护。这便是婚姻法律与婚恋价值取向之间相互促进作用的体现。大学生正确的婚恋价值取向应当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那样:“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恋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恋才会合乎道德。”[1]弗朗西斯·培根亦曾指出:“夫妻之爱,使人类繁衍;朋友之爱,使人类完善;但是荒淫无度的爱,则会使人堕落。”因此,正常的、合理的大学生婚恋,本应是以爱情为基础,以互负责任、家庭伦理为纽带,以互负婚姻忠诚义务为延续的。然而现实中的大学生婚恋却并不完全如理想中这般正常合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大学生婚恋观存在问题
(一)婚恋标准功利化
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婚恋观上存在“功利性”。也许是受拜金主义的影响,也许是贪图享乐,也许是生活所迫,当代大学生在婚恋观方面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纯洁的婚姻和恋爱越来越让位于功利。据于长伟等对于“没有面包就没有爱情”的调查结果显示,80%的女大学生“赞同”,原因是爱情需要基本的物质基础;10%的女大学生“不同意,愿意和心爱的人睡马路”;10%的女大学生“不置可否”。更有部分女大学生认为“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爱情观严重变质。[2]
(二)婚恋观出现异化
受当今各种不良环境的影响,大学生婚恋观出现了异化现象。一是堕落婚恋观念在大学中滋生。“一夜情”或做破坏他人婚姻的“情人”、“第三者”这一现象正在不断得到许多年轻大学生的认可,甚至模仿,这对许多婚恋的稳定性造成了严重威胁,不得不说是婚恋道德的严重“隐忧”。二是大学生不再重视婚恋忠贞专一。忠贞专一是婚恋的基本道德。婚恋专一是由爱情本身的规律所决定的,真正纯洁的爱情是排他的。[3]有的大学生认为爱情与婚姻无关,婚恋选择越来越物质化,从而或实行“AA制”恋爱或预约毕业分手。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7、第10-16条体现出的对财产权分割的明确性,造成抛弃校园爱情追求财产权益婚姻的可能性增加。
(三)婚恋心理脆弱化
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部分学生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婚恋遇到问题时,心理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引发自杀和犯罪。2007年,重庆市首份大学生自杀心理调查报告出炉,调查历时半年、涉及全市10多所高校近万名在校生。结果显示:大学生中自杀意念发生率达13%。其中女生自杀与男生自杀比为2.5:1。据介绍,恋爱问题是导致女生自杀的主要原因。针对济南市7726 名大学生所做的“大学生健康状况报告”显示,关于心理健康的问题占到70%,其中因“恋爱受挫”占到43.1%。[4]这一系列的数字告诉我们:恋爱挫折已经成为了大学生无法承受之重。同时,在高校,因婚恋情感报复所产生的恶性犯罪案件也大多如此。如:“2009年3月,四川某音乐学院作曲系学生出于虚荣心和征服欲,抱着好玩的心理与一女生恋爱,得到后又弃之,遭女生纠缠后又挥刀将其捅死并分尸”。[5]这种种大学生因感情问题而引发的犯罪,对高校大学生婚恋观的系统化教育敲响了警钟。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理念
从我国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三的基本立法理念来看,以下三个方面法律知识是必须引导大学生有所了解的。[6]
1.财产权益划分更加明确
婚姻法对不动产就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如何分割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条文并非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处理,而是确立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处理,这样的规定并非一定对女方不利。此外司法解释三首次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做出了规定,第4条规定对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规定不予支持,但是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婚内就将财分割掉。
2.打击功利化婚恋观,鼓励个人经济独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房产归属规定争议最为明显,似乎这条就是为了针对“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就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这一说法。但对一穷二白的高校男生来说,这是个很好的规定,是追求未来婚后平等奋斗的动力。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自从采用挂网大讨论形式开始,其精神就是希望能抑制“傍大款”等扭曲的婚恋观,其诸多条款为男女大学生都应当倾向于有着全职工作,理智的、明确的婚恋生活志向,靠能力打拼并维持婚姻稳定而不是做“娶嫁碗族”,指明了婚恋方向。
3.更重视离婚时的过错举证和财产责任
司法解释三也更注重明确婚姻财产权益,其中第4、5、10、11、14、18条都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些女大学生天真地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力的武器,如果将来丈夫有外遇,就是过错方,就让他净身出户。但事实上,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以及司法解释一第2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净身出户”)。此外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规定颇为耐人寻味:“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要求提出婚姻过错时是必须严格举证的。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关于亲子关系的鉴定也是严格举证责任的体现。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大学生婚恋观的引导价值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离婚财产分割规定,使得婚恋利益期待大大降低,这对大学生功利化婚恋观和婚恋堕落行为的遏制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其次,当中许多相关规定遵循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具人情味,具有对家庭伦理的弘扬作用。再次,许多条文规定充分将社会的公序良俗观念考虑进来,帮助大学生以正确的人生态度对待和处理婚恋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无疑是符合社会大众化的价值取向的。[7]
四、结合婚姻法新解释厘正大学生偏颇婚恋观的具体策略
(一)校内教育方面
充分利用高校的课堂教育平台,在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课堂应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培养他们对婚姻法律的认同感。同时法制教学中对大学生的婚恋观教育重点是要让他们明白在婚恋时候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如何寻求救济途径。杜绝当代大学生误听误信社会对婚姻法规的误读或争议。司法解释三内容适应了日益变迁的社会价值观,基本上兼顾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相信可以为大学生将来在解决更多的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上指明方向,从历史的角度以及从已实行的婚姻法的角度来说是合理可行的,应避免断章取义。
(二)媒体宣传方面
要注重网络环境的净化,指导大学生提防网络交友陷阱、浏览不良网站等行为。要将大学生热爱网络的潜力引导向科学、健康的网络择偶观、婚恋观上来,让其利用网络加强对大学生良好婚恋观的培养作用。值得一提是,当今都市言情剧、家庭伦理剧以及各种相亲节目盛行,其中错误的婚恋观念对大学生身心具有渗透作用,不仅会造成对婚姻法最新解释的错误理解,更会造成婚恋价值取向的偏颇,造成恐婚恐恋、闪婚闪离、功利婚恋、婚恋极端行为模仿、过于追求浪漫等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及时对许多报刊杂志、影视作品的非正常婚恋观和错误的婚姻法律理解的宣传作出纠正。[8]
(三)家庭教育方面
家庭是个体生活的重要场所,家庭成员对婚恋的态度、言行都将影响着其他家庭成员对婚恋的认识。现实中,有些家长会赤裸裸地告诫子女:要娶就娶有钱的,要嫁就嫁有权的。把择偶标准简单的变成了钱和权。家庭的错误引导是大学生形成错误婚恋观的导火线。[9]目前,年轻人当中逐渐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一部分人“啃老”,而另一部分则渴望依靠自己的能力,去获取幸福的家庭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啃老房”问题作出了全新的产权归属规定(第7条),应根据目前青年“闪婚闪离”现状进行深刻分析,父母、长辈对于孩子的婚恋选择以及财产归属有正确的引导。因此为了营造良好的家庭婚恋舆论氛围,就要把婚姻家庭法规渗透到家庭伦理的各个方面。
五、结语
大学生婚恋观教育中既包含有道德问题,也包含有法律问题。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教育应当重视婚姻法的最新动态,将其立法理念与婚恋观教育相融合,让大学生们懂法、尚德,同时应当借助于道德与法律两种调整手段,共同对大学生的婚恋观进行规范,更懂得在以后的婚恋生活中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保护自己,以期达到健康婚恋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9.
[2]于长伟,李艳,江平.女大学生爱情观调查研究与对策分析[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72.
[3]王大钊.大学生婚恋观教育简论[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29.
[4]安彬,张研.大学生恋爱诱发犯罪的心理剖析[J].科技信息.2010(5):501.
[5]大学生杀害前女友并分尸现女友助毁灭证据[EB/OL].(2011-12-22)[2012-09-15].http://pic.people.com.cn/GB/159992/16678352.html
[6]王明.最新婚姻法热点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59.
[7]《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 “潜力股”成女人新宠》 http://www.youth.cn 2011-08-19 中国青年网
[8]《浅议当代青年婚恋观的现状及对策》新华网浙江频道(2011-02-16 08:06:24)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编辑:晓明
[9]文美荣.当代大学生婚姻意向及婚恋观教育[J].中国校外教育,2010(8):47-48.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