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目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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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米太平)日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以下简称六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政策的三份目录进行了调整。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调整根据国内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发展以及配套零部件、原材料生产制造能力变化等情况,结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增列了国内处于起步期或成长期的部分技术装备,删减了目前国内产业发展较好、上下游配套较齐全的部分技术装备,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方向;对已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部分技术装备,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明确其进口不予免税;根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对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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