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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条做出了重大修改,将其更名为“污染环境罪”,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