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体制的探讨

来源 :中国化工贸易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guangli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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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机动车尾气给我们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汽车的急速发展又是必然的趋势,我们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禁止汽车产业的发展。所以,人们试着开始用不同的方法去监管或是治理这一越来越严重的污染问题。完善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体制,是最有效的办法。
  关键词:机动车尾气 污染防治 有效办法
  目前,我国机动车研制技术和排放监管水平仍较落后。城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复杂,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缺乏一整套严格、得力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各部门合力做好机动车排放监管工作难度较大;现有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产品效果的耐久性和稳定性不明显,适合城市在用车改装技术路线尚未得到认证;营运机动车的I/M制度的限值设定和组织形式不够合理,管理不力,对超标车辆的识别存在较大差异;不少营运机动车年检数据失真,年检中对机动车的维护效果不能维持;强制安装使用尾气排放净化产品因社会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而难于实行。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有效监管目前仍显力不从心,其监管效果不如人意。在本行业工作数年,现将个人看法总结如下:
  一、机动车尾气污染分析
  机动车尾气的恶臭污染主要来自氮氧化物,醛、酮类化合物和碳氢化合物的混合效应,形成一种具有窒息性的刺激气味,这种气味污染可直接破坏城市环境的幽雅气氛,使人们通过嗅觉作用产生生理反应,导致情绪厌烦,严重者会出现头痛,促进晕车症状的产生。除了这些一次污染物外,机动车尾气还会相互作用形成光化学烟雾,它是尾气中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在光照射下的光化学产物。光化学烟雾中含有臭氧、氮氧化物、活泼氧游离基等物质,并最终形成带有过氧基团的稳定化合物过氧乙酞基硝酸醋(PAN)等很活泼的氧化剂,对人的眼睛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监管思路
  1.争取市政府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工作给予进一步支持,建立一个统一的高层次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各部门合力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工作。加大投入,从硬件上提高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调控的能力和水平。出台操作性强、力度大的具体监管措施,并监督实施。
  2.大力发展以轨道为主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同时注意监管道路交通的使用,提高公共交通对小汽车的竞争力,实现公交分担率占50%以上的发展目标,不为小汽车提供太多的方便,从而引导出行者理性地选择对城市有利交通方式,形成适应城市发展“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城市交通需求模式和交通设施供给策略。
  3.推动有关部门加快加气站建设,切实解决车辆加气问题;加快柴油车型黑烟排放的治理进程,继续开发和完善柴油/LPG混燃式双燃料公交大巴技术。
  4.在继续大力发展与小汽车交通按相同的乘客量相比其投资、资源消耗和空气污染可减少80%的公共交通的同时,进一步加大CNG、LPG单燃料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力度,以降低主要大气污染物汽车尾气特别是氮氧化物的污染。
  三、完善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体制策略
  为了实现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法的目的、任务,依据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具体制度,对于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立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及时更新制度
  监管机动车尾气污染必须从源头抓起。而及时更新并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是解决源头监管的最有效手段。所以,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国际上排放标准的变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修改、制定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标准。同时,修改、更新排放标准应该针对源头,也就是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机动车生产企业应该改进工艺,研究开发环保的机动车,研究发展汽油的代用品,如电能、太阳能、燃气、氢动力车,大力研究、开发机动车尾气净化技术。
  2.在用车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
  在用车工/M制度是指通过对在用车的排放进行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查,促进机动车进行严格的维修、保养、使车辆保持在正常的技术状态,努力达到出厂时的排放水平。定期的检测和维护对机动车污染监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对新车实行强制性标准的有效补充。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实行工/M制度有助于识别并调整因故障或其他机械问题而导致高排放的机动车,而这部分高排放机动车往往对污染物总排放量贡献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国外的相关研究表明,5%的机动车排放占总排放量的25%,15%的机动车的排放占总排放量的43%,20%的机动车排放占总排放量的60%。因此,识别出这些车辆具有重大意义;二是,I/M制度可以确定机动车的故障类型,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督促车主加强维护,从而使机动车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监管排放技术能一直发挥作用。
  3.机动车质量担保和召回制度
  该制度要求机动车制造商在规定的耐久行驶里程内应对机动车的排放质量负责。如果车主一直按照厂家要求的详细说明书进行使用、维护、保养,若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某一与排放有关的零部件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到它的排放性能,则制造商必须根据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免费修理。若故障的次数超过规定的比例,制造商必须对所生产的该车型的全部车辆实施回收,并通过采取修理、更换或赔偿的方式来纠正车辆存在的缺陷与不符,保证经认证的车辆能安全行驶且排放污染合格。
  4.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制度
  机动车环保标志可分为绿标、黄标和红标。针对车辆实际排放污染量不同,对车辆进行分类管理,标识管理要与检测挂钩,检测合格的发绿标,不合格的发黄标。要利用网络进行管理,只有真正检测合格的车辆才能拿到绿标,在网络上公布绿标编号;不合格的给黄标,限制行驶时间和路段;无标识车辆应禁止上路,行驶视为红标。对不合格的车辆进行末位淘汰制,根据每年制订的污染排放总量指标进行科学的管理,有计划、有目标的淘汰或限行重污染车辆,以监管污染排放总量。
  5.定期检测、抽测制度
  对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尾气排放污染定期检测,其中达不到国家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污染检测,达到国家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状况进行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绝。
  四、结论
  我国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要从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上进行立法修改,要实行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立法规定的权限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确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政府行政机关中的权威及地位,以保证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在实际操作执行中得以有效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机动车尾气对环境的影响及其污染控制 夏海芳 化学工程与装备 2008/11.
  [2]试论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对策探讨 何根全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03.
  [3]机动车尾气的污染现状与控制 杜彩 环境研究与监测 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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