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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认为,该宅基地应由其继承使用。其理由为:作为侄子承担了叔叔的一切生活、医疗费用,并且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此处宅基地应由他本人继承使用。村委会认为,王涛不能继承,应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其理由为:王涛虽然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宅基地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所有,不在个人遗产范畴。笔者认同村委会的意见。首先,王涛不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其次,农村宅基地不是公民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