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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有关证券权利变动的规定过于简单且不明晰。有体证券权利应当采交付或背书转让的方式。交付转让以合意和交付为要件;背书转让以合意、背书和交付为要件。无体证券权利应当以登记变更为公示方式,变动要件包括合意和变更登记。维护集中交易的证券权利变动安全.既不是善意取得,也不是集中清算,而是交易账户自身的人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