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司法审查的实现机制研究——美国经验与中国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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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该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公民权利的保障。虽然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但实践中如何操作以及与其他制度如何衔接还面临着诸多难题。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别于传统行政行为以及逻辑结构,我国现有的审查标准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各级法院审查标准并不统一,缺乏客观化的标准。相比之下,美国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已初步形成了统一的审查标准,通过借鉴美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已有成果,可构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复合审查标准",以区分识别产生不同法律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不同属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不同强度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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