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代儿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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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1年3月原告陈甲(成年)与案外人李某同被同村赖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事后,原告陈甲的父亲陈乙自行与被告赖某签署了赔偿协议,由被告赖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甲人民币6000元。当日被告赖某支付了6000元赔偿款给原告陈甲。2011年11月,案外人李某起诉至法院,获得了近万元的赔偿款。为此原告觉得吃亏,以赔偿协议不是其签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乙与被告赖某签署的赔偿协议,依法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作出判决。
  争议:父亲能否代替成年儿子与他人签订赔偿协议?
  意见:一般来讲,原告系成年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原告本人的民事行为对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父亲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只有经过原告的追认后才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虽没有表示追认其父亲陈乙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但是原告同意接收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其接收的行为应视为对赔偿协议的追认。现原告起訴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依法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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