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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考文综,婚姻家庭伦理想,华北农村婚姻制度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0)09—0053—03
2008年山东高考文综第27题以其大跨度(从古代到现代)、高综合(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政策,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及其相互关系)、重能力考查(涉及释读提炼、阐释、概括、分析、评价等)、新视角(社会史中家庭婚姻)、多史观(文明史观、现代化史观)运用和体现新课改后高考命题趋向,在近两年备受近师生好评。笔者却认为该题第三问存在缺陷,即命题者为其提供的参考答案不严密,故在此提出与大家商榷。之所以现在还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学界至今尚无人对该题提出异议;二是该题被始终作为典型和代表题目,频繁出现在历史课堂上和各类试卷中,成为训练学生历史思维能力和认识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演变史实的重要题目。如果不对该题进一步探讨,其消极影响不知还会持续多久。
该试题第三问材料引用了中共1953年文献——《华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中的一段话:
材料四 这一运动的收获是空前的……这种社会细胞——家庭改革,对于提高人民的政治热情,挖掘潜力建设我们的祖国,是会起着重大推动作用。”
命题者据此设计的问题是“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四中改革后中国家庭伦理关系有什么新变化”。
命题者所提供的参考答案是:“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
节选的材料、设计的问题和提供的答案体现了命题者的认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作为家庭伦理关系特点是在1953年以后才在中国出现。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不准确,“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民主”作为家庭伦理关系特点其实早在民国时期就已经出现,1953年以后只是更加普遍和深入而已。如果把“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作为1953年以后中国家庭伦理关系出现的新特点显然是与事实不相符的。
1912年在清政府统治结束、民主共和政体确立以后,民主共和的观念渐趋深入人心,尤其经过新文化运动,以三纲五常为特征的封建伦理道德被摧毁,民主与科学观念普及中国知识阶层。西方启蒙思想的扩展、民族工业的繁荣、女子教育的发展、女权运动呼声的响起和妇女组织的社会作用,都在不同程度地冲击着旧的封建家庭伦理观和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当然,家庭伦理关系变化最主要的还是从政府法律中体现出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主要存在两种政权,即中国国民政府和中共根据地政权。这两种政权在各自的统治地区分别颁布了不同的法律文件来规范家庭伦理关系。国民政府1928年刑法和1935年刑法秉承了1911年初颁行的《大清新刑律》之立法精神,否定了《大清律例》的“父子之伦”“夫妇之伦”“男女之别”“尊卑长幼之序”。1929-1931年陆续颁行的《民法》五编,则直接标榜个人私权之合法性。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首任院长胡汉民在1928年12月立法院成立时的讲话中,为即将编订的民法定下了意愿自由、男女平等的基调:“民法为我人日常生活之准绳,即规定个人身份财产权之法规也……本法基于男女平等之原则。认女子为有行为能力……以契约为共同生活之方法,其意思自由,有一定之范畴。”1931年《民法·亲属编》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亲属……家长由亲属团体中推定之。”这就为家庭民主制度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大清律例》规定必须由家长主婚,将“父母之命”视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1931年《民法·亲属编》则规定以子女自愿为婚姻之实质要件,取消了“父母之命”在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效力,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婚约、结婚享有同意权,而且这一同意权的行使须以子女自愿为前提。这为婚姻自主提供了法律保证。从清代法律到新颁法律,已婚妇女离婚与脱离家庭的权利发生了根本变化。依照《大清律例》,妇女不仅没有离婚的权利,更没有脱离家庭的自由,而丈夫则可以“七出”为由单方面“出妻”。事实上,妇女单方求离的情况并无法杜绝,此即妻妾擅自离家到娘家或别处常住的行为。《大清律例》把这种“背夫出逃”的行为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罚可达绞监候。1929年《民法·总则》承认已婚妇女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931年《民法·亲属编》则赋予夫妻双方同等的离婚权,而1928年《刑法》、1935年《刑法》均取消了“背夫出逃”罪名及其刑事处罚,因而已婚妇女离家出走不应再受刑事追究。此项规定包含着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的双重意义。同样,“婚约”“结婚”二词到《中华民国民法》才首次纳入生效法典,它们在法典中被赋予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的新精神。1931年《民法·亲属编》明文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未成年之男女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这意味着婚姻成立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实质要件,完全否定了《大清律例》以“父母主婚”为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1931年《民法·亲属编》则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限,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既视离婚为当事人个人之事,又赋予双方平等的离婚权。这些规定说明20世纪30年代民国法律已为家庭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家庭民主提出了明确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否完全没有得到贯彻实施呢?如果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的话,上述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中国旧的家庭伦理关系就不会有所改变。
事实上,这些规定不但是执行了。而且还取得了相当的成果。“20世纪二十年代一般城市青年的婚姻状况较前已有所改观,婚姻裁决权由原来的完全由父母做主而逐渐向青年自主转变。据1922-1923年进行的包括社会各阶层835人参加的一项全面调查,395名已婚者中有21人自订婚姻,占5%,而在130名已订未婚者中则有20人自订婚姻,已跃升至15%。虽然两项人数中包办婚姻的比率平均为70%,仍占主流,但毕竟与过去全部由父母包办有所不同,婚姻自主权有所加强。而且未订未婚者中,愿意婚姻自主的比例明显增加,在315名未订未婚者中,愿自订婚姻的为273人,已升至86%”。到三四十年代,婚姻自主在城市中已不同程度的实现,并且在向农村扩展。
那么,在中共统治的根据地或解放区,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又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呢?这同样可从婚姻家庭立法政策中略见一斑,从1930年的《闽西婚姻法》到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一系列婚姻家庭立法都明确宣布: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这同样为摧毁封建家庭伦理制度、建立“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新式婚姻家庭提供了法律保证。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在社会上、 政治上的地位,发挥妇女在经济建设上的积极性。禁止买卖婚姻,男女婚姻自由自主,任何人不得干涉”。在长期革命斗争的影响和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妇女自发地起来争取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这使中共的婚姻家庭立法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贯彻,只是缺乏彻底性和恒久性而已。
到1952年,华北农村婚姻制度改革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类地区:新婚姻制度基本确立。男女可以公开社交,基本上实现了婚姻自由自主,买卖包办婚姻和虐待妇女的现象基本绝迹,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较多,离婚的很少,但“这类地区占极少数”。第二类地区:旧婚姻制度逐渐向新婚姻制度过渡。自主婚(父母给找妥对象,让双方见面谈几次话,征求子女同意)占多数,新式家庭也有一部分,但自由婚较少,包办、买卖婚姻和早婚还大量存在,寡妇改嫁还受到很大阻碍,离婚案频频发生。“这类地区约占相当多数”。第三类地区:旧婚姻制度仍占优势,虐待妇女现象十分严重,妇女自杀或被杀事件不断发生。“这类地区也占全区的相当多数”。这段材料说明到1952年以前,婚姻自主在华北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实现。
综上所述,在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城市和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基本实现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1953年的家庭婚姻制度改革重点在农村,材料以华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为代表,只是因为华北长时期是封建统治中心地区,封建思想习俗根深蒂固之故。因此,笼统地说,改革后(1953年后)中国家庭伦理关系的新特点是“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此题比较妥善的修改办法是
办法一:修改答案,问题不变。
材料四这一运动的收获是空前的……这种社会细胞——家庭改革,对于提高人民的政治热情,挖掘潜力建设我们的祖国,是会起着重大推动作用。
——1953年《华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四中改革后中国家庭伦理关系有什么新变化。
参考答案是:在中国普遍实现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
办法二:修改问题,答案不变。
材料四这一运动的收获是空前的……这种社会细胞——家庭改革,对于提高人民的政治热情,挖掘潜力建设我们的祖国,是会起着重大推动作用。
——1953年《华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四中改革后华北农村家庭伦理关系有什么新变化。
参考答案是: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0)09—0053—03
2008年山东高考文综第27题以其大跨度(从古代到现代)、高综合(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政策,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及其相互关系)、重能力考查(涉及释读提炼、阐释、概括、分析、评价等)、新视角(社会史中家庭婚姻)、多史观(文明史观、现代化史观)运用和体现新课改后高考命题趋向,在近两年备受近师生好评。笔者却认为该题第三问存在缺陷,即命题者为其提供的参考答案不严密,故在此提出与大家商榷。之所以现在还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学界至今尚无人对该题提出异议;二是该题被始终作为典型和代表题目,频繁出现在历史课堂上和各类试卷中,成为训练学生历史思维能力和认识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演变史实的重要题目。如果不对该题进一步探讨,其消极影响不知还会持续多久。
该试题第三问材料引用了中共1953年文献——《华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中的一段话:
材料四 这一运动的收获是空前的……这种社会细胞——家庭改革,对于提高人民的政治热情,挖掘潜力建设我们的祖国,是会起着重大推动作用。”
命题者据此设计的问题是“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四中改革后中国家庭伦理关系有什么新变化”。
命题者所提供的参考答案是:“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
节选的材料、设计的问题和提供的答案体现了命题者的认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作为家庭伦理关系特点是在1953年以后才在中国出现。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不准确,“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民主”作为家庭伦理关系特点其实早在民国时期就已经出现,1953年以后只是更加普遍和深入而已。如果把“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作为1953年以后中国家庭伦理关系出现的新特点显然是与事实不相符的。
1912年在清政府统治结束、民主共和政体确立以后,民主共和的观念渐趋深入人心,尤其经过新文化运动,以三纲五常为特征的封建伦理道德被摧毁,民主与科学观念普及中国知识阶层。西方启蒙思想的扩展、民族工业的繁荣、女子教育的发展、女权运动呼声的响起和妇女组织的社会作用,都在不同程度地冲击着旧的封建家庭伦理观和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当然,家庭伦理关系变化最主要的还是从政府法律中体现出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主要存在两种政权,即中国国民政府和中共根据地政权。这两种政权在各自的统治地区分别颁布了不同的法律文件来规范家庭伦理关系。国民政府1928年刑法和1935年刑法秉承了1911年初颁行的《大清新刑律》之立法精神,否定了《大清律例》的“父子之伦”“夫妇之伦”“男女之别”“尊卑长幼之序”。1929-1931年陆续颁行的《民法》五编,则直接标榜个人私权之合法性。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首任院长胡汉民在1928年12月立法院成立时的讲话中,为即将编订的民法定下了意愿自由、男女平等的基调:“民法为我人日常生活之准绳,即规定个人身份财产权之法规也……本法基于男女平等之原则。认女子为有行为能力……以契约为共同生活之方法,其意思自由,有一定之范畴。”1931年《民法·亲属编》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亲属……家长由亲属团体中推定之。”这就为家庭民主制度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大清律例》规定必须由家长主婚,将“父母之命”视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1931年《民法·亲属编》则规定以子女自愿为婚姻之实质要件,取消了“父母之命”在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效力,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婚约、结婚享有同意权,而且这一同意权的行使须以子女自愿为前提。这为婚姻自主提供了法律保证。从清代法律到新颁法律,已婚妇女离婚与脱离家庭的权利发生了根本变化。依照《大清律例》,妇女不仅没有离婚的权利,更没有脱离家庭的自由,而丈夫则可以“七出”为由单方面“出妻”。事实上,妇女单方求离的情况并无法杜绝,此即妻妾擅自离家到娘家或别处常住的行为。《大清律例》把这种“背夫出逃”的行为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罚可达绞监候。1929年《民法·总则》承认已婚妇女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931年《民法·亲属编》则赋予夫妻双方同等的离婚权,而1928年《刑法》、1935年《刑法》均取消了“背夫出逃”罪名及其刑事处罚,因而已婚妇女离家出走不应再受刑事追究。此项规定包含着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的双重意义。同样,“婚约”“结婚”二词到《中华民国民法》才首次纳入生效法典,它们在法典中被赋予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的新精神。1931年《民法·亲属编》明文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未成年之男女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这意味着婚姻成立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实质要件,完全否定了《大清律例》以“父母主婚”为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1931年《民法·亲属编》则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限,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既视离婚为当事人个人之事,又赋予双方平等的离婚权。这些规定说明20世纪30年代民国法律已为家庭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家庭民主提出了明确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否完全没有得到贯彻实施呢?如果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的话,上述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中国旧的家庭伦理关系就不会有所改变。
事实上,这些规定不但是执行了。而且还取得了相当的成果。“20世纪二十年代一般城市青年的婚姻状况较前已有所改观,婚姻裁决权由原来的完全由父母做主而逐渐向青年自主转变。据1922-1923年进行的包括社会各阶层835人参加的一项全面调查,395名已婚者中有21人自订婚姻,占5%,而在130名已订未婚者中则有20人自订婚姻,已跃升至15%。虽然两项人数中包办婚姻的比率平均为70%,仍占主流,但毕竟与过去全部由父母包办有所不同,婚姻自主权有所加强。而且未订未婚者中,愿意婚姻自主的比例明显增加,在315名未订未婚者中,愿自订婚姻的为273人,已升至86%”。到三四十年代,婚姻自主在城市中已不同程度的实现,并且在向农村扩展。
那么,在中共统治的根据地或解放区,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又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呢?这同样可从婚姻家庭立法政策中略见一斑,从1930年的《闽西婚姻法》到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一系列婚姻家庭立法都明确宣布: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这同样为摧毁封建家庭伦理制度、建立“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新式婚姻家庭提供了法律保证。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在社会上、 政治上的地位,发挥妇女在经济建设上的积极性。禁止买卖婚姻,男女婚姻自由自主,任何人不得干涉”。在长期革命斗争的影响和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妇女自发地起来争取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这使中共的婚姻家庭立法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贯彻,只是缺乏彻底性和恒久性而已。
到1952年,华北农村婚姻制度改革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类地区:新婚姻制度基本确立。男女可以公开社交,基本上实现了婚姻自由自主,买卖包办婚姻和虐待妇女的现象基本绝迹,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较多,离婚的很少,但“这类地区占极少数”。第二类地区:旧婚姻制度逐渐向新婚姻制度过渡。自主婚(父母给找妥对象,让双方见面谈几次话,征求子女同意)占多数,新式家庭也有一部分,但自由婚较少,包办、买卖婚姻和早婚还大量存在,寡妇改嫁还受到很大阻碍,离婚案频频发生。“这类地区约占相当多数”。第三类地区:旧婚姻制度仍占优势,虐待妇女现象十分严重,妇女自杀或被杀事件不断发生。“这类地区也占全区的相当多数”。这段材料说明到1952年以前,婚姻自主在华北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实现。
综上所述,在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城市和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基本实现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1953年的家庭婚姻制度改革重点在农村,材料以华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为代表,只是因为华北长时期是封建统治中心地区,封建思想习俗根深蒂固之故。因此,笼统地说,改革后(1953年后)中国家庭伦理关系的新特点是“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此题比较妥善的修改办法是
办法一:修改答案,问题不变。
材料四这一运动的收获是空前的……这种社会细胞——家庭改革,对于提高人民的政治热情,挖掘潜力建设我们的祖国,是会起着重大推动作用。
——1953年《华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四中改革后中国家庭伦理关系有什么新变化。
参考答案是:在中国普遍实现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
办法二:修改问题,答案不变。
材料四这一运动的收获是空前的……这种社会细胞——家庭改革,对于提高人民的政治热情,挖掘潜力建设我们的祖国,是会起着重大推动作用。
——1953年《华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四中改革后华北农村家庭伦理关系有什么新变化。
参考答案是: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