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资是发展“三农”的基本物质基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要大力支持“三农”发展,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准确把握我国农资市场发展现状,针对农资市场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加大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力度,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资市场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准确把握我国农资市场发展现状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我国农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机制逐步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多层次、多类型、多渠道、多主体的农资流通体系新格局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促进农资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农资市场快速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伴随着农资流通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资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一是我国农资总量基本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能生产各类农药100多万吨(水剂),化肥5200多万吨,饲料1亿多吨,农膜120万吨,供种量超过80亿公斤,各种农机具2000万台。农资供应有了较大的丰富和提高,长期以来供不应求的局面基本得到解决。二是农资流通渠道呈现多样化。大多数农资产品的经营已基本放开,原有的由供销社独家经营的局面已经打破,基本形成了由供销社农资公司、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三站”、种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市场主体、多种流通渠道共同参与农资经营的格局。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外资企业也全面进入农资流通领域。三是现代流通方式得到广泛应用。以农资连锁配送为主要经营形式的新型业态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分销、直销、超市、代理等多种经营模式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县以上农资连锁企业已达1100多家,网点45000多个。四是农村市场稳定发展,数量不断增加,成交额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有关调查,到2004年全国年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农资市场有6个,超过1亿元的达114个,超过5000万的有195个。目前我国的农资市场不仅有省、市级大型批发市场,也有县级中小型集散市场,更多的是分散在乡、村一级的零售市场。
(二)监管机制初步形成。2001年国务院作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后,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斗争。经过多年的努力,农资监管机制初步形成。一是建立了农资质量快速反应机制。全国已有1388个县、137个地市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部分省县级综合执法覆盖面在90%以上,构成了农资监管的体系基础,成为农资监管的主力军,提高了政府部门对农资质量问题的快速反应能力。二是建立了农资质量预警机制。农业部建设了12个国家级质检中心和268个部级农业质检机构,其中农业投入品类质检中心108个,为农资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农资质量例行监测和市场动态抽检相结合的制度开始推广,质量监督的覆盖面和频次逐步加大,实现了农资监管关口的进一步前移。三是建立了农资质量问题发现机制。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畅通,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农民义务监督员或信息员制度得到推广。案件受理及查处工作进一步规范。四是基本完善了农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已出台了《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20多部农业法律法规,内容涉及主要农资种类。各地在实践中结合实际,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农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农资市场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外部环境不断改善。一方面,农资行业协会等各种中介组织快速发展,社会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据有关资料,全国现有各类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15万多个,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600多家,农村基层农业体系15.1万个,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管理得到加强,自律意识明显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民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农资消费品牌意识逐渐增强。
二、全面分析制约农资市场秩序的问题和障碍
尽管近年来我国农资市场总体运行良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农资质量总体水平徘徊不前,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资问题突出,假劣产品充斥市场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切身利益,影响到农业生产发展。分析制约农资市场秩序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资市场流通体系不健全。市场建设区域发展不平衡,农资流通仍以大城市为主,乡村农资市场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大型农资连锁企业市场占有份额小,农资零售终端数量大、规模小、实力弱、布局散。农资市场服务功能不强,农资经营人员缺乏必备的技术知识,难以向农民提供必要的指导,也无法保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
(二)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目前,农资生产经营不规范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偏远地区,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而挂靠经营以及农资和日用消费品混乱经营等问题普遍存在,部分经营者经营档案不全。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活动日趋隐蔽,智能化程度提高,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现象非常突出。
(三)农资执法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部分农资监管的法律中计划经济痕迹较重,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法律规定的监管部门分散,形成职能交叉,不利于形成执法合力,影响执法效能。有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执法措施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或处罚力度小,难以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二是部分地方认识、措施、责任不到位,尚未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地方存在保护主义,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以及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依然存在。三是由于监管的对象众多而又分散,缺乏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农资监管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质量监督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四)农资质量信息不对称。农资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农资产品质量问题的根本所在。农资的经营者特别是零售经营者主要分布在广大的农村的特点,加大了农资监管难度,提高了农资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果。消费者关于质量信息的劣势使其不能有效分辨出产品的真实质量状况,只能凭经验或直观感觉和经营者提供的质量信息选择产品,形成了消费者的逆向选择。特别是由于农业生产本身的复杂性,农资质量问题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显现,且存在其他因素致害的可能,降低了违法者受到法律处罚的风险。
此外,农村消费者科学文化素质较低,在购买农资过程中缺乏索证索票和依法维权意识,往往将价格作为选择农资产品的首要条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也给假冒伪劣农资留下了可乘之机。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以道德为基础、产权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也是假冒伪劣农资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
三、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的现实意义
经济秩序是经济机制的外在表现和基本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前提。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农资市场秩序的好坏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农资市场秩序良好,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就能进行有序,农民群众的利益就有了实现的基础和条件。反之,市场秩序混乱,农民群众的利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就是把维护和实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整治中注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有助于稳定农资供应,提高农资质量,减少农业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民切身利益不受损害,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进而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生活与消费的满意程度,实现城乡之间互动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当前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时期。尽管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民生产积极性逐渐高涨,但是,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农资质量的好坏高低,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效益。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业产量,提高农业的投入产出比。同时,农资也是农业科技的物化。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进而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跨越。
(三)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必然选择。农产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其质量安全是当前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和全球瞩目的热点和焦点。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尤以药物残留、违禁药物的使用等问题最为突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关键在源头治理,亟需净化农资市场。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不仅要求农资质量合格,而且要求其符合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意味着农业生产的产前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四)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加强政府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改变过去直接干预经济的做法,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各级政府部门适应形势、转变职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必然选择。只有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一个良好的农资市场环境,政府部门才能更好地加强宏观调控,调节经济运行,为提高农业素质和效益服务。
四、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农资消费环境
总的看,和我国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相比,和农民群众的呼声相比,我国的农资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亟需加强。今后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变以往以行政管理和事后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快建设“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堵疏结合,打防并重,深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构建和谐农资消费环境,确保让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目前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是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产生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解决这些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发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作用。从实践来看,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连锁经营作为现代流通方式,能够有效地规范农资进货渠道,保证农资质量,目前已在我国得到积极推广,并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一是要抓住我国市场流通行业大发展、大调整、大推进的历史机遇,发挥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供销社、批发市场等各种渠道作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进入农资流通领域,建立以农资配送中心为枢纽,以农资超市和农家店为终端的新型供应体制。二是要注重扶优扶强,加强对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扶持,推动解决连锁经营统一纳税、简化工商登记手续问题。支持企业加快农资经营网点建设,鼓励采取加盟店等形式在乡村直接设立网点,提高大型连锁化农资流通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三是要推行规范化管理。关键是要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价格策略、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发挥连锁经营的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优势,努力打造农资经营知名品牌,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四是要发挥大型批发市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加强仓储、物流等经营设施升级改造,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农资流通企业将农资经营与农资科技服务结合起来,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肥用药,提高农资使用效能。五是要积极组织名优产品推介、贸易会、洽谈会等活动,促进产销衔接。
(二)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目前,我国种养业处于小规模分散经营状态,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关仪器设备,对农资等物品分散购买,既不利于事前严把购货渠道关,也不利于事后维权。发展各类合作组织,有利于改变单个农户在农资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能够获取更多的信息,可以更好的对农资质量进行鉴别,帮助农民更好的维权。因此,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出台优惠和扶持政策,发动和支持农民参加或组建各种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使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和鼓励统一采购,增强农民在农资市场上的谈判能力。在发展合作组织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组织者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作程序,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真正实现合作组织和农民的双赢。
(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建设和谐放心的农资消费环境,不仅要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更离不开政府“看得见的手”的监管。一是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按照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科学合理划分事权、突出农民权益保护的原则,增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填补立法空白,逐步实现农资监管法规的统一化和法典化。二是加快提高执法监管效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纠正以罚代管等片面做法,做到严格、公开、文明执法。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切实形成执法合力。三是要继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格市场准入,清理整顿经营主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例,震慑不法行为。四是要加快构建长效机制。健全农资质量例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农民放心消费。完善农资质量纠纷处理和赔偿机制,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农资企业信用管理平台,构建农资信用体系。加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参与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