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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担当作为国家公权力协助被害人私权利的一种基本形式,对于保障被害人自诉权的有效行使,正确处理国家公诉权与被害人自诉权的关系,以实现刑事自诉制度的宗旨具有重要价值。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刑诉法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增设这一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根据,应当借鉴域外的先进做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诉担当制度,加强自诉案件被害人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