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律师法》看公民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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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这是我国"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权利"这一法律思维的又一体现,是之前一系列修法、立法行为的延续。新《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委托人),律师的责任是为当事人服务。新《律师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言论权给予了更多的保障,其目的是保证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法律救济的权利。本文指出新《律师法》也仍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非诉讼案件律师(以下简称"非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规定不足,解决之道是确立律师与国家司法机关平等的调查取证权;二是对"黑律师"的处罚软弱无力,建议严格限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加大对"黑律师"的打击力度,把"黑律师"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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