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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体育服务中“公”、“共”和“服务”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之“公”在于公共体育服务是发生于由全体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之中,并由权威代表加以推行的系统事业;应当能为所有个体所平等参与;不排斥公共体育服务的私人生产和需要私人享有.公共体育服务之“共”在于公共体育服务来自于所有个体的共同需求;创造的是能为所有个体所享有的共同得益;公共体育服务需要所有个体的配合与协作.公共体育服务之“服务”在于顾客意识、标准化要求和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