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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条确立的刑事管辖原则是以“行为人国籍”为连结点的“积极的(或能动的)属人原则”,然而,该条的内容是不完善的,需要立法修正。在明确第7条广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主张以居所地身份原则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区际争议管辖案件,以有条件的三重犯罪原则来解决港澳台居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问题;而对于属人原则中的客观上的限制,完全可以通过具体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