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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股的法律性质主要有物权流转说与债权流转说两种互相对抗的学说,立法倾向于债权流转说,该说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或全部权能所设定的农地经营权这一债权性权利入股,尽管与国家保障农民权益防治农民失地的政策与法律制度相融合,但在出资农地的安全性,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充分发挥等方面存在不足,需要通过加强农地入股的管理和设置入股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特别授权制度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