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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政治学》被称为“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之作,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它是法治思想的启蒙之作。本文通过对政治学法治思想的阐释,结合我国当今法治化进程,提出《政治学》中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启迪与借鉴。揭示《政治学》中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政治学 法治 良法之治
作者简介:潘紫娇,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9-02
《政治学》被称为“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之作,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它更是法治思想的启蒙之作。众所周知,古希腊是法治思想的发源地,亚里士多德在继承、发展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对城邦法治实践经验的思考和总结,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方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法治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渊源。”
一、《政治学》中法治的内容
《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括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法律具有无上权威性
《政治学》中指出“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能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具有无上的权威,公民恪守或者服从法律是法治的关键。他强调法律权威高于政府、统治者的权威,即在法律面前,统治者没有特权。它体现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此观点对于后世影响巨大。近现代,“法律至上”被视为一国作为法治国家的最基本标志。
(二)法律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又被后人称为良法之治。良法与恶法,是亚里士多德谈论政体、法治问题时对法律的划分。“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定得优良得体的法律” 是优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良法要合乎正义、符合公众的利益。良法与恶法,顾名思义,首先在于是否合乎正义、符合公众的利益。因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皈依。按照一般的常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一方面,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需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在他认为,法律是衡量是非曲折的权衡。尊崇法律便是尊崇正义。法律的首要性质是公平,对一切人平等对待。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可以这样说,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作用的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
另一方面,城邦治理需要正义的法律。“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因此城邦成为人的最佳的社会载体,要维持城邦的长治久安,关键实际要靠法律去实现正义。
《政治学》指出“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可平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人有向善的要求,为追求善而组成城邦,由城邦制定法律。因而法律应是善的化身。这里的善即为正义,正义是城邦治理最基本的原则,这原则通过伸张正义公平的法律来影响城邦的各个方面,保障人类幸福的生活。
2.良法要保证自由的实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自由是西方文明的根本标志,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质特征,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古希腊的公民珍视自由。保证自由的实现,是良法的基本标志之一。
3.良法与政体密切相关。“正确的政体必然會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会有不公正的法律”。即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才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亚里士多德本着他“中庸之道”的哲学思想,倾向于“中间性质的混合形式政体”。他认为这种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组成的政体是最好的,良法正是通过这种政体制定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并不片面强调“法律的统治”,而是把“法律的统治”上升为“良法之治”。如果说亚里士多德主张的法律权威是对前人法治思想的继承,那么,“良法之治”可谓是亚里士德的创见,是法治思想史上的一大创举。
二、法治优于人治
(一)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更为有利?”亚氏以这个问题为出发,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他认为“一般人总不能消除兽欲,虽最好的贤人也难免有热忱。人不能免于感情用事。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而且,相比于一人的智慧决断,众人的裁断更易于公正,更不易腐败。法律为众人智慧的结晶,体现正义、公共利益,必然优于一人之治。当然,亚里士多德承认法律不能面面俱到。“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明一切细节。这些原可待留人们去审议。主张法律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于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的确,在事实上,法律未能做出规定的地方,个人也未必能做出明断,且众人的判断往往优于一人的判断。
(二)要法治而不是人治
1.法律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稳定性与明确性、正义性与权威性等等特征。而人治往往具有专断独裁、因人而异、朝令夕改等等缺陷。
2.人治主张贤人政治,而所谓贤人、神圣的人是虚幻的,且人治往往与君主制、寡头政治相联系,统治者的着眼点往往是自己的利益、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非正义的,也是不平等的。“统治者并不必被统治者具有更正当的权利。”治理权应由大家分享,轮流执政,即实行法治。 三、启迪与思考
细细品位亚里士多德精辟深刻的法治观思想,联想中国当今立法、司法的现状,不由掩卷沉思,发现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可谓任重道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一,要立以正义为主导价值,保证人自由实现的良法。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时期,就已经提出法律必须体现公平与正义的观点。又如西方法院的大门外的蒙面的正义女神雕塑,都可见法律应当公平正义这一观点是人类自古以来的一种坚定信念,也是法律文化矢志不渝的追求。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正义的卫士。我们应抛弃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旧有的法律价值体系,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和前提寻找最优效率点,用以维护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等权利。
“自由”应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质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所谓“法无明文即自由”,个人利益和权利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是符合人类理性的,具有最高的道德合理性与合法性。自由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人与动物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人对自由的追求、对幸福的追求。有学者指出“真正的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而判断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标准就在于是法律是保障个人自由还是压制个人自由”。
我国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应以正义、自由价值为指导,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国家要通过伸张正义的法律来保障每个公民幸福、自由、有尊严的生活,最终实现维护人的自由本性的終极价值。
第二,良法与政体关系密切,“正确的政体必然会有公正的法律”。现代社会,为法治国家普遍所接受选择的是分权制衡的民主共和制政体。立足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现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照搬西方法治国家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并不现实,但民主思想、监督思想亦应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完善起到指导作用。
第三,法律至上。亚里士多德曾说:“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不能说他已经建立了任何法律”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法律至上”作为法治的基本特征,得到了法治国家的普遍认同与推崇,法律权威高于政府,高于统治者的权威,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治阶级没有特权,所有公民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与制裁。
这是判断一国是否实行法治的直接标准。我国在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上,要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扫清几千年来“权利至上”的历史沉渣。否则法治建设难有根本上的突破。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人类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只有确立法治,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只有在确立法治的国家,人权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已充分证明,所谓的德治往往会为专制独裁服务,且与人治(统治者的权术)密切相关,往往沦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法治与德治如同水火,不可相容。坚持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第五,我国法治化建设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我国正走在法治化进程的漫漫长路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于指导着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深化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为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为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为根本要求;监督制约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自由平等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无不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追求正义自由的良法之治、政治体制要适应法治的发展、法律至上、要法治不要人治等等法治思想。
《政治学》作为古代最伟大思想家的代表之作,其阐发的法律学说及政治思想,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文化遗产中的一笔宝贵财富。《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结合我国当代最新的法治理念来看,仍有其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注释:
林建华,李娟.“最优良的法制”和“最优良的法律”—解读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两个著名命题.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出版社.1983年版.
龚刃韧.法治的正本清源——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中国法律信息网.2009年6月3日.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
参考文献:
[3]周黎明.浅析法治的要义——解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黄石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
[5]丁艳雅.探寻法治的真谛——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再解读.学术研究.2006年.
关键词 政治学 法治 良法之治
作者简介:潘紫娇,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9-02
《政治学》被称为“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之作,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它更是法治思想的启蒙之作。众所周知,古希腊是法治思想的发源地,亚里士多德在继承、发展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对城邦法治实践经验的思考和总结,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方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法治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渊源。”
一、《政治学》中法治的内容
《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括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法律具有无上权威性
《政治学》中指出“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能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具有无上的权威,公民恪守或者服从法律是法治的关键。他强调法律权威高于政府、统治者的权威,即在法律面前,统治者没有特权。它体现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此观点对于后世影响巨大。近现代,“法律至上”被视为一国作为法治国家的最基本标志。
(二)法律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又被后人称为良法之治。良法与恶法,是亚里士多德谈论政体、法治问题时对法律的划分。“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定得优良得体的法律” 是优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良法要合乎正义、符合公众的利益。良法与恶法,顾名思义,首先在于是否合乎正义、符合公众的利益。因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皈依。按照一般的常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一方面,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需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在他认为,法律是衡量是非曲折的权衡。尊崇法律便是尊崇正义。法律的首要性质是公平,对一切人平等对待。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可以这样说,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作用的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
另一方面,城邦治理需要正义的法律。“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因此城邦成为人的最佳的社会载体,要维持城邦的长治久安,关键实际要靠法律去实现正义。
《政治学》指出“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可平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人有向善的要求,为追求善而组成城邦,由城邦制定法律。因而法律应是善的化身。这里的善即为正义,正义是城邦治理最基本的原则,这原则通过伸张正义公平的法律来影响城邦的各个方面,保障人类幸福的生活。
2.良法要保证自由的实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自由是西方文明的根本标志,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质特征,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古希腊的公民珍视自由。保证自由的实现,是良法的基本标志之一。
3.良法与政体密切相关。“正确的政体必然會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会有不公正的法律”。即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才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亚里士多德本着他“中庸之道”的哲学思想,倾向于“中间性质的混合形式政体”。他认为这种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组成的政体是最好的,良法正是通过这种政体制定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并不片面强调“法律的统治”,而是把“法律的统治”上升为“良法之治”。如果说亚里士多德主张的法律权威是对前人法治思想的继承,那么,“良法之治”可谓是亚里士德的创见,是法治思想史上的一大创举。
二、法治优于人治
(一)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更为有利?”亚氏以这个问题为出发,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他认为“一般人总不能消除兽欲,虽最好的贤人也难免有热忱。人不能免于感情用事。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而且,相比于一人的智慧决断,众人的裁断更易于公正,更不易腐败。法律为众人智慧的结晶,体现正义、公共利益,必然优于一人之治。当然,亚里士多德承认法律不能面面俱到。“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明一切细节。这些原可待留人们去审议。主张法律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于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的确,在事实上,法律未能做出规定的地方,个人也未必能做出明断,且众人的判断往往优于一人的判断。
(二)要法治而不是人治
1.法律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稳定性与明确性、正义性与权威性等等特征。而人治往往具有专断独裁、因人而异、朝令夕改等等缺陷。
2.人治主张贤人政治,而所谓贤人、神圣的人是虚幻的,且人治往往与君主制、寡头政治相联系,统治者的着眼点往往是自己的利益、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非正义的,也是不平等的。“统治者并不必被统治者具有更正当的权利。”治理权应由大家分享,轮流执政,即实行法治。 三、启迪与思考
细细品位亚里士多德精辟深刻的法治观思想,联想中国当今立法、司法的现状,不由掩卷沉思,发现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可谓任重道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一,要立以正义为主导价值,保证人自由实现的良法。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时期,就已经提出法律必须体现公平与正义的观点。又如西方法院的大门外的蒙面的正义女神雕塑,都可见法律应当公平正义这一观点是人类自古以来的一种坚定信念,也是法律文化矢志不渝的追求。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正义的卫士。我们应抛弃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旧有的法律价值体系,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和前提寻找最优效率点,用以维护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等权利。
“自由”应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质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所谓“法无明文即自由”,个人利益和权利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是符合人类理性的,具有最高的道德合理性与合法性。自由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人与动物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人对自由的追求、对幸福的追求。有学者指出“真正的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而判断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标准就在于是法律是保障个人自由还是压制个人自由”。
我国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应以正义、自由价值为指导,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国家要通过伸张正义的法律来保障每个公民幸福、自由、有尊严的生活,最终实现维护人的自由本性的終极价值。
第二,良法与政体关系密切,“正确的政体必然会有公正的法律”。现代社会,为法治国家普遍所接受选择的是分权制衡的民主共和制政体。立足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现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照搬西方法治国家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并不现实,但民主思想、监督思想亦应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完善起到指导作用。
第三,法律至上。亚里士多德曾说:“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不能说他已经建立了任何法律”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法律至上”作为法治的基本特征,得到了法治国家的普遍认同与推崇,法律权威高于政府,高于统治者的权威,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治阶级没有特权,所有公民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与制裁。
这是判断一国是否实行法治的直接标准。我国在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上,要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扫清几千年来“权利至上”的历史沉渣。否则法治建设难有根本上的突破。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人类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只有确立法治,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只有在确立法治的国家,人权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已充分证明,所谓的德治往往会为专制独裁服务,且与人治(统治者的权术)密切相关,往往沦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法治与德治如同水火,不可相容。坚持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第五,我国法治化建设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我国正走在法治化进程的漫漫长路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于指导着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深化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为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为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为根本要求;监督制约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自由平等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无不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追求正义自由的良法之治、政治体制要适应法治的发展、法律至上、要法治不要人治等等法治思想。
《政治学》作为古代最伟大思想家的代表之作,其阐发的法律学说及政治思想,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文化遗产中的一笔宝贵财富。《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结合我国当代最新的法治理念来看,仍有其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注释:
林建华,李娟.“最优良的法制”和“最优良的法律”—解读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两个著名命题.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出版社.1983年版.
龚刃韧.法治的正本清源——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中国法律信息网.2009年6月3日.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
参考文献:
[3]周黎明.浅析法治的要义——解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黄石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
[5]丁艳雅.探寻法治的真谛——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再解读.学术研究.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