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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行为规范指人们在使用语言完成相应的社会行为时所遵循的行为常规。新时期我国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由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机构制定,用以约束相关工作人员的语言行为的指令性规范属于语言行为规范中的自觉规范范畴。语言学中将其定义为各级社会团体为达到理想中的交际“得体”效果,人为制定的语言行为规范。汉语社会中自觉规范多呈现语势得分较高的合作语势面貌,但这一语势特征并不是在任何场合下,对任何职业都是得体的,其“不得体”体现在对一些职业来说规范中规定的语势等级过高。这提醒我们,在制定自觉规范时,应当将行业特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