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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在有关转投资方面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表现在转投资的对象规定得过于狭窄;在转投资的形式方面缺乏对债权投资的规定;在转投资限额计算方面的规定有待明确;对转投资形成的母子公司的关系也缺乏法律规制。在我国市场经济这不完善,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弥补转投资方面的法律缺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及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